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輕微違法行為社會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武漢)離岸科創園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支持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咸政規〔202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加強養犬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相關活動。
軍用、警用、扶助和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養犬登記、犬牌發放,依法查處打擊因犬只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無證養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違法占道經營犬只等行為,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捕捉流浪犬。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居民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進行登記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監測和免疫監管工作,監督動物診療機構發放犬類免疫證,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防疫條件審查許可工作。
衛健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購、接種和病人的診治,狂犬病疫情監測以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各縣(市、區)城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設立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收容、留檢、認領等工作,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引導村(居)民、業主將養犬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和管理規約,通過自治加強養犬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依法曝光不文明不規范的養犬行為,引導公眾形成良好養犬習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城管執法、農業農村、衛健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愛犬人士依法開展養犬宣傳教育,犬只的收容、領養、救助等工作,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養犬登記管理
第九條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飼養絕育犬。烈性犬名錄和大型犬標準見附件。如需調整,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將犬只送至免疫接種點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證: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
境外進口的犬只應當取得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備相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養犬人有獨立使用的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四)無遺棄、虐待犬只行為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在城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不超過1只。
第十二條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專門的圈養場所、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持個人身份證、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犬只免疫證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攜帶犬只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者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登記證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持個人身份證到原養犬登記機關及時補辦新證。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應當完善養犬登記檔案,加強與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信息共享,更好地服務公眾。養犬登記檔案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住址、聯系方式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時間、品種、性別、主要體貌特征、照片、免疫等信息;
(三)養犬初始登記時間和養犬登記證變更、補發、注銷等情況;
(四)養犬人因違法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犬只傷人記錄;
(五)養犬人填寫的《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
公安部門推進建立養犬智慧管理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務。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五條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限養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信息;逗留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十七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繩)且長度不超過1.5米,在養犬人可控安全范圍內,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餐飲場所,以及候車室、商場、銀行、超市、賓館等人群聚集封閉的室內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五)及時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泄的糞便;
(六)及時制止犬只持續吠叫、恐嚇、追咬等攻擊、傷害他人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并履行勸阻職責。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置犬只臨時寄放場所或者設施。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本條的限制。
第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本居住區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標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二十三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將免疫接種有效期的犬只送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二十四條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丟棄。
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養犬人應當立即采取犬只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城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依法沒收的犬只。
第二十六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
第二十七條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確認領養犬只的,犬只領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八條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美容、保健(康復)、寄養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病歷檔案制度和診療制度。嚴禁為養犬人開具虛假免疫證。
第三十一條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養殖、交易場所不得設在住宅小區、商住樓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區域;
(三)除免疫、診療、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四)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監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飼養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主管部門不予登記,并責令限期改正;飼養未登記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督促養犬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登記。
第三十四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養犬相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養犬相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養犬人驅使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攜帶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繩)牽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咸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第三十八條攜帶犬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依照《咸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行政處罰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予以清除,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規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規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健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阻礙養犬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飼養犬只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三個月內辦理免疫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咸寧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烈性犬名錄和大型犬標準
附件
烈性犬名錄和大型犬標準
一、烈性犬名錄
獒犬、雪撬犬、拳獅犬、篤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高加索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巴山基獵犬、尋血獵犬、蘇俄牧羊犬、獵狐犬、靈緹、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貝生吉犬、貝林登梗、邊境梗、牛頭梗、凱麗藍梗、美國斯塔福郡梗、比特犬、斗牛犬、松獅犬、大麥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達犬。
二、大型犬標準
成年時體重在30公斤以上,身高(肩高)在60厘米以上的犬只。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輕微違法行為社會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咸政規〔202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輕微違法行為社會服務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輕微違法行為社會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引導和規范公民文明行為,貫徹落實《咸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等規定,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認定并符合適用社會服務條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服務,是指交通秩序勸導、環境衛生整治、法治宣傳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服務。
第四條適用社會服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人是初次申請社會服務的;
(二)違法行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三)對違法行為的擬罰款金額在二百元(含)以下;
(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
(五)違法行為人自愿申請參加社會服務,且能保證社會服務的時間。
第五條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前告知時,應當同時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選擇接受罰款處罰或者履行社會服務。
第六條違法行為人參加社會服務時長不少于半小時、不超過兩小時,可以視情況分次進行。
第七條違法行為人選擇履行社會服務的,原則上當場履行;不具備當場履行條件的,行政執法部門開具《社會服務有關事項告知書》,由違法行為人簽字確認。
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不再受理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申請。
第八條違法行為人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通過志愿匯APP進行社會服務記錄,并在三十日內完成規定時長的社會服務。
第九條違法行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不再處罰。
第十條對違法行為人無正當事由未及時參加社會服務、未按照安排要求做好相應社會服務,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視為未完成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的,不能折抵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咸政發〔202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打造全國重要物流樞紐的決策部署,加快建設咸寧現代物流產業體系,推動供應鏈物流高質量發展,現就支持現代物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和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的重要機遇,充分發揮咸寧在長江中游城市群和武漢都市圈獨特優勢,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開放創新、綠色崛起,推動構建現代物流體系,推進現代物流提質、增效、降本,為打造武漢都市圈自然生態公園城市提供有力基礎支撐。
(二)發展理念。
——堅持產業高端化發展。大力支持物流企業開展管理創新、技術升級、基礎設施改造,提高物流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推動咸寧物流產業轉型升級。
——堅持產業低碳化發展。推廣實施低碳化物流技術,降低碳排放,發展低碳物流,構建綠色供應鏈、綠色物流園區,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堅持產業信息化發展。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技術,推動“互聯網+”物流發展,構建物流信息平臺,促進跨區域信息傳輸和共享,提升物流業運行效率。
——堅持產業集約化發展。合理規劃物流項目,大力引導物流設施向物流產業聚集區集中,推進倉儲物流用地集約化、高效化利用,實現產業資源整合。
(三)主要目標。全力打造冷鏈物流、制造業物流、商貿物流三大領域,以多式聯運、保稅物流、城市物流、農村物流、電商物流、第三方物流和供應鏈金融為七大業態的現代物流產業體系,全面推動咸寧供應鏈物流的改革創新、轉型升級,充分發揮物流產業在人員就業保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物流產業基礎設施。
1.合理布局現代物流基礎設施網絡。科學謀劃咸寧市現代物流發展規劃,重大物流項目謀劃時充分考慮各地產業發展需求,吸取各行業主管部門、物流服務需求方意見,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蓋城鄉的現代物流骨干網絡。(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
2.強化土地供應保障。優先保障重點物流項目用地指標,對郵政快遞業建設項目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供地;對入駐符合現代物流發展規劃的物流園區、配送中心等項目用地,可按照規定享受工業用地政策。對直接用于物資儲備、中轉、配送、分銷作業、運輸裝卸以及相應附屬設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資批發、零售等市場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照當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確定出讓底價。(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3.支持物流園區建設。對新投入建設及改擴建的物流園區項目,屬于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扶持范圍的,參照優惠政策執行。對簽約落戶咸寧的重大物流項目,加大在用地指標、項目規劃、建設審批、金融服務、爭取上級政策支持等環節的支持力度,開辟綠色通道,提高辦理效率,實行限時辦結,快速推進物流項目建設,及時發揮物流園區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市供銷社、市郵政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4.暢通綜合立體物流通道。充分發揮咸寧綜合交通運輸網絡優勢,大力推進長江綜合門戶港及公鐵水聯運項目建設,鼓勵以招商方式建設大型綜合物流園區、多式聯運型物流園區,重點從規劃、供地、基礎設施配套、主副功能配備、后期運營獎勵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
(二)支持物流產業集聚發展。
5.充分發揮物流園區集聚功能。引導和鼓勵物流(快遞)企業入園集聚發展,對入駐或者租用符合咸寧市現代物流發展規劃或者經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郵政管理局等部門認定的物流園區、快遞園區、電商園區等的物流企業和郵政快遞企業,自入園年度起,每年按照“先交后補”方式給予實際租金20%的補貼,每個市場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多連續補貼3年。大力引進電商平臺云倉入駐咸寧,對在咸依法設立的電商云倉運營公司,整體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倉儲的市場主體,每年在咸實際繳稅額在500萬元到800萬元之間(含500萬元)、800萬元至1000萬元(含800萬)、1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倉庫租賃獎勵,最多連續獎勵3年。(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市郵政管理局)
6.支持物流企業聯盟。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咸寧本土中小型物流企業為實現特定物流目標,通過簽署合同形成優勢互補、相互信任、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長期物流伙伴關系,在保持自身獨立性的同時,通過股權參與或者契約聯合,結成較為穩定的集約化物流組織,上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且當年增幅達到20%以上的物流企業聯盟,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郵政管理局)
(三)培育強化物流市場主體。
7.引進頭部物流企業。聚焦“三大領域”“七大業態”,突出頭部企業引進培育力度,積極引進世界500強、中國100強物流企業落戶咸寧。對在咸新增設立省級總部或者區域總部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且連續正常運營2年的物流企業,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
8.加速物流企業提檔升級。引導物流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對依法在咸設立,達到國家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標準,當年成功創建或者復審通過國家3A、4A、5A級且正常經營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依法在咸設立,達到物流企業冷鏈服務要求與能力評估指標標準,當年成功創建或者復審通過國家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且正常經營的冷鏈物流企業,分別給予25萬元、45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其中已獲得較低等級獎勵的國家A級或者星級物流企業,在獲得較高等級獎勵時,給予補足相應獎勵差額。(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9.大力培育規上物流企業。對當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新增入規統計平臺的物流企業和郵政快遞企業,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增納入交通運輸部規上公路貨運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連續3年在統計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統計平臺正常報送數據的規上物流企業和郵政快遞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已納入交通運輸部規上公路貨運企業,根據年度公路貨運周轉量排名全省前30位或者與上年度公路貨運企業平均貨物周轉量相比增長量排名全省前50位的企業,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同一公路貨運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郵政管理局)
10.推動物流企業裝備升級。在本意見有效期內物流企業或者郵政快遞企業新增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標準化、自動化、智能化物流設備(不含運輸車輛),按照實際設備投資額的8%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郵政管理局)
(四)推進物流產業數字賦能。
11.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支持建設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將平臺建設、運營、維護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先進技術、理念、模式,實現與上下游企業數據互聯互通、智能化管理,提供物流服務信息交換、車貨匹配等綜合服務。(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政數局)
12.建設供應鏈服務平臺。瞄準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興產業領域,大力引進一批供應鏈創新服務平臺,加速培育發展網絡貨運、共享物流、無人配送、智慧航運等新業態。整合分散的運輸、倉儲、配送能力,探索發展共享云倉、共同配送、統倉統配等組織模式。鼓勵搭建智慧物流中樞,高效聯通智慧園區、智能堆場、數字倉庫等,全面鏈接并促進城市物流資源共享。(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政數局)
13.拓展數字化應用場景。推動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和供應鏈服務企業等深度合作,拓展物聯、數聯、智聯等供應鏈數字化應用場景。支持企業供應鏈服務、物流裝備、質量追溯可視化、智慧風控平臺等數字化升級改造,加速金融、物流、倉儲、加工及設計等供應鏈資源的數字化整合。(牽頭單位:市經信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政數局)
(五)優化物流產業發展環境。
14.拓寬物流產業投融資渠道。推動物流企業納入“4321” 新型政銀擔合作業務服務范圍,降低企業貸款門檻和融資成本。(牽頭單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15.降低物流企業經營成本。推動符合省、市物流發展規劃的物流園區及入駐物流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與工業用水、用電、用氣同價。(牽頭單位: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
16.支持拓展零擔物流專線。鼓勵依法在咸設立的物流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開辟零擔物流專線。對首家新增始發地為咸寧到其他省市的零擔專線,且正常運營滿1年以上(含1年)的企業,按照其新增專線當年營業收入的5%給予獎勵,每條新增專線最多申領2個年度獎勵。(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17.推動綠色配送發展。鼓勵城市配送車輛電動化發展。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新增的純電動貨車,經由相關部門認定且在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創建區內年運營滿6000公里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按照輕型封閉貨車(微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以下)、輕型封閉貨車(中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至2噸)、輕型廂式貨車(輕卡型)、冷藏車等四種車型劃分,分別給予每車每年0.6萬元、0.8萬元、1萬元、1.4萬元的扶持政策獎勵。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每車最多享受2年,對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獎勵的車輛,在咸寧市內物流企業之間過戶變更使用,不再獎勵。(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郵政管理局)
18.加速推動中重型物流運輸車輛新能源化。鼓勵物流企業使用中重型新能源貨車(氫能源貨車和純電動貨車)從事物流運輸業務。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新增的中重型新能源貨車(不含重型自卸半掛車),且納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信息平臺監管的,自車輛平臺注冊登記之日起在咸寧市內年行駛里程達到1.2萬公里(含本數),按照中型、重型車輛劃分,分別給予每年2.5萬元、3.5萬元的運營補貼。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每車最多享受2年,對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獎勵的車輛,在咸寧市內物流企業之間過戶變更使用,不再獎勵。(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財政局)
(六)壯大物流產業人才隊伍。
19.大力促進物流從業人員就業。對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新增就業崗位30個以上,且穩定用工滿2年以上(含2年)的物流企業,由財政資金按照新增崗位人員所繳社保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20.扶持企業壯大物流人才隊伍。加強現代物流企業用工保障,引導規上物流企業對接技工院校,壯大物流產業技能人才隊伍。對全市物流企業引進聘用的物流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符合條件的享受“大學生引進計劃”及相關人才政策待遇。(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咸寧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壓實各方責任,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舉措,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二)加強工作督導。將本意見中各項工作任務納入牽頭單位年度績效目標考核內容,定期跟蹤督導任務落實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加強經費保障。本意見所涉獎補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財政分級承擔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有關獎補條款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確保支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激勵政策落實落細落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一市場主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可享受多項不同類型政策支持,但涉及與本意見同一類型其他政策支持條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只享受其中一項。本意見由咸寧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
咸政發〔2023〕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為咸寧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和有關政策規定,市人民政府對《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明確繼續有效和已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9月30日前新制定的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對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對210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繼續有效,對8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對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9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啟動修訂工作。
一、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3件
(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18〕1號)。
1.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師、高等學校工作人員及高校適齡學生參加獻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獻血活動。”
2.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目標考核。成立獻血委員會并下設辦公室,配備人員,落實經費,每年制定所轄區域無償獻血年度工作計劃,并對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獻血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獻血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獻血聯席會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獻血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動員和組織本轄區適齡健康人員參加獻血。”
3.將第五條第六款修改為:“教育部門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高等院校不得阻止獻血車進入校園,應當動員適齡健康在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活動。”
4.將第五條第八款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獻血宣傳、動員、表彰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5.增加一款“經信部門負責在血液緊張的情況下,協調電信、移動、聯通運營商做好無償獻血公益短信發送工作。”作為第五條第九款。
6.增加一款“咸寧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要建立無償獻血應急保障機制,成立國防動員無償獻血應急保障隊,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駐咸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及鄉鎮(街道)應當組織動員、協調本單位或本居住區內的健康適齡公民參加無償獻血,以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獻血淡季和戰備戰時血液儲備工作。”作為第五條第十款。
7.將第六條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獻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將臨床用血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考核、評審的重要內容。”
8.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在本市獻血的個人享受下列用血優惠:
(一)無償獻血六百毫升以下的,獻血者本人可免費享用一倍量的減免血費;
(二)無償獻血六百毫升(含)至一千毫升,獻血者本人可免費享用三倍量的減免血費;
(三)無償獻血一千毫升(含)以上的,獻血者本人可終身免費用血;
(四)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可以免費使用獻血者獻血總量的等量血液。
在保證急危重患者臨床用血的前提下,對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報銷單采血小板費用時:獻血者曾捐獻單采血小板的,可報銷等量單采血小板費用(本人獻血累計量達到一千毫升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獻血者未捐獻單采血小板的,按照可報銷全血量享受全血費用報銷。捐獻單采血小板或其他成分血的,獻血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折算。
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在本市臨床用血后,可在就診醫療機構辦理血費報銷手續;醫療機構不具備血費報銷條件的,在血站辦理血費報銷手續;異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費報銷標準執行。”
9.將第十五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第十六條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10.增加一款“非法拆除獻血設施,擾亂獻血工作秩序,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第十七條第二款。
11.將第十八條中的“市衛生計生委”修改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咸寧建設城鄉規劃指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8〕8號)。
1.將全文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2.將2.1條中的“人均體育健身場地面積不少于1.8平方米”修改為:“人均體育健身場地面積不少于2.6平方米”。
3.將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咸政辦函〔2021〕18號)。
1.將第二條中的“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修改為:“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將第十三條中的“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二、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210件
詳見《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10件)》(附件1)
三、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82件
詳見《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2件)》(附件2)
四、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8件
詳見《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附件3)
五、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9件
詳見《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9件)》(附件4)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經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本通知宣布失效或者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為直接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本通知中啟動修訂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單位原則上應于6個月內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內文件繼續有效,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修改期屆滿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繼續適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長修改期限。
附件:1.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10件)
2.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2件)
3.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
4.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9件)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附件1
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10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屆滿日期 | 備注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綠色建筑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6〕2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7〕3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核電廠址保護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2號 | 2028年3月26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3月26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3月26日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3號 | 2028年8月1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
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4號 | 2028年11月2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和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5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7 | 咸寧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8 | 咸寧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9 | 咸寧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10 | 咸寧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4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 |
1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1號 | 2024年3月24日 | |
1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2號 | 2024年6月5日 | |
1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3號 | 2024年7月21日 | |
14 | 咸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4年8月27日 | |
15 | 咸寧市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年老父母獎勵實施意見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16 | 咸寧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4年8月27日 | |
17 | 咸寧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1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0〕1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1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0〕3號 | 2025年9月30日 | |
2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1號 | 2026年3月31日 | |
2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規 〔2021〕2號 | 2026年4月14日 | |
2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3號 | 2026年7月9日 | |
2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4號 | 2026年9月21日 | |
2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5號 | 2024年9月27日 | |
2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6號 | 2026年12月27日 | |
2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2〕1號 | 2027年6月20日 | |
2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3〕1號 | 2028年9月24日 | |
2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咸政發 〔2015〕24號 | 長期有效 | |
2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咸寧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16〕23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3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 〔2016〕25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31 | 市人民政府關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 〔2016〕32號 | 長期有效 | |
3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 〔2016〕38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3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 咸政發 〔2017〕6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34 | 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 〔2017〕9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35 | 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 咸政發 〔2017〕11號 | 長期有效 | |
3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 〔2017〕18號 | 長期有效 | |
3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 〔2018〕5號 | 長期有效 | |
3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西涼湖鱖魚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暨咸寧市西涼湖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全面禁捕的通告 | 咸政發 〔2018〕7號 | 2028年3月27日 | 落實“十年禁漁”政策 |
3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發 〔2019〕4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4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 〔2019〕5號 | 2024年6月30日 | |
41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 咸政發 〔2020〕5號 | 2025年4月29日 | |
4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開展全民謀項目全域謀項目全員抓項目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0〕6號 | 2025年6月22日 | |
4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0〕7號 | 2025年7月26日 | |
44 |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 咸政發 〔2020〕8號 | 2025年9月16日 | |
4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更高水平氣象現代化助力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0〕9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4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3號 | 2026年1月6日 | |
4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4號 | 203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5年 |
4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咸安區下放市級部分職權事項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5號 | 長期有效 | |
4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6號 | 2026年9月15日 | |
5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4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3 | 市人民政府關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全市“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 〔2022〕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7號 | 2027年6月23日 | |
55 | 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334”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 〔2022〕9號 | 2027年8月21日 | |
5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婦女發展規劃(2021—2030年)和咸寧市兒童發展規劃(2021—2030年)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10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57 | 市人民政府印發咸寧市關于進一步加快重大項目建設擴大有效投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1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12號 | 長期有效 | |
5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 | 咸政發 〔2023〕3號 | 2026年3月19日 | |
60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咸寧市城市防洪規劃報告的批復 | 咸政函 〔2017〕35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61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18〕15號 | 2028年7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
62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實施方案(市直子項目)的批復 | 咸政函 〔2018〕16號 | 2028年7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
6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國稅地稅機構改革涉及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 咸政函 〔2018〕20號 | 長期有效 | |
6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城區環衛作業PPP項目垃圾分類收集補充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19〕23號 | 2024年9月4日 | |
6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程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19〕24號 | 2024年9月16日 | |
6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水土保持規劃(2016—2030年)的批復 | 咸政函 〔2019〕2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6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21〕14號 | 2026年7月14日 | |
6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21〕16號 | 2026年7月14日 | |
6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氣象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批復 | 咸政函 〔2021〕2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7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規劃(2022—2027年)的通知 | 咸政函 〔2022〕24號 | 2027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7年 |
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66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確定咸寧市市區土地等級適用范圍及稅額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7號 | 長期有效 | |
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河湖庫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1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及任務分解表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4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解決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7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7〕55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4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咸寧2030”行動綱要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5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2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9號 | 2028年6月25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 |
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2號 | 2028年6月2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6月24日 |
8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全域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8〕34號 | 2028年7月2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4日 |
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提高視力健康管理公益服務水平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7號 | 2028年8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8月8日 |
8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防治慢性病中長期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0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2018—2030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2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8〕50號 | 2028年11月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4日 |
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關注“五難”問題責任分工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1號 | 長期有效 | |
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改革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6號 | 2028年12月17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7日 |
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農產品產銷暢通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咸寧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及咸寧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5號 | 2029年1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 |
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2號 | 長期有效 | |
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7號 | 2024年5月29日 | |
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8號 | 2024年6月10日 | |
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9號 | 2024年6月24日 | |
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和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0號 | 2024年8月19日 | |
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改進和加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1號 | 2024年7月30日 | |
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6號 | 2024年8月22日 | |
1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5號 | 2024年12月23日 | |
1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健康咸寧行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0〕18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0號 | 2028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1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20〕24號 | 2025年9月16日 | |
1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優化審批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2號 | 2025年12月3日 | |
1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執法領域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指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4號 | 長期有效 | |
1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5號 | 2024年2月29日 | |
1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依申請及公共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8號 | 長期有效 | |
1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3號 | 2026年3月28日 | |
11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4號 | 2026年4月5日 | |
11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影響群眾健康突出問題“323”攻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1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8號 | 2026年5月11日 | |
11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咸寧功能區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3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1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4號 | 2026年9月13日 | |
11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整合提升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5號 | 2026年9月22日 | |
11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9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證照分離”“一業一證”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30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31號 | 長期有效 | |
1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號 | 2027年3月31日 | |
1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十四五”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動高質量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7號 | 2027年3月23日 | |
1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9號 | 2024年3月29日 | |
1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0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長江高水平保護十大攻堅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3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消防救援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落實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條配套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7號 | 長期有效 | |
1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赤壁青磚茶產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2〕1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以“畝產論英雄”推進土地集約高效可持續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9號 | 2025年5月24日 | |
1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5G+工業互聯網融合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0號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4年 |
1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1號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4年 |
1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種業振興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4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5號 | 2027年6月20日 | |
1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貫徹落實中央、省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6號 | 2024年9月13日 | |
1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招商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7號 | 2024年6月23日 | |
1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長江經濟帶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十大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9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義務教育提升計劃實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0號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4年 |
1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1號 | 2027年8月31日 | |
1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實施“才聚荊楚·志在咸寧”工程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十條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2號 | 2027年9月14日 | |
1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糧食購銷領域監管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3號 | 2027年9月18日 | |
1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數字咸寧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中央、省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接續政策措施工作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7號 | 2027年10月31日 | |
1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8號 | 2027年11月20日 | |
1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9號 | 2027年11月21日 | |
1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時期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和咸寧市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2號 | 2027年12月31日 | |
1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香城人才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3號 | 2024年12月31日 | |
1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促進外貿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4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5號 | 2024年12月31日 | |
1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2號 | 2025年1月11日 | |
1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3年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7號 | 2024年3月31日 | |
15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3號 | 2028年5月11日 | |
1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4號 | 2026年5月14日 | |
1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接續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5號 | 2023年12月31日 | |
1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道地藥材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3〕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咸寧氣象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3〕18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9號 | 2025年9月11日 | |
1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3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6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高新區橫溝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4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政府門戶網站“網絡問政”平臺在線回復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1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妥善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52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政府網站登載使用地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69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83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一村一名大學生村醫”定向委托培養工作實施方案和咸寧市“大學生村醫”后備人才培養及招聘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2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優待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6號 | 2024年1月9日 | |
16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中心城區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等5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14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國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改革試驗區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24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41號 | 2027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延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嘉魚縣湖泊保護總體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2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區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規劃(2018—2035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9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52號 | 2024年6月24日 | |
1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60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房地產領域辦證遺留問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70號 | 2024年11月6日 | |
1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7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19—2035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22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23號 | 2025年6月11日 | |
1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38號 | 2025年9月9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2019—2035年)等3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40號 | 2035年12月31日 | |
1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6號 | 2025年12月28日 | |
1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城區房地產領域矛盾化解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號 | 2026年1月10日 | |
18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5號 | 2026年1月24日 | |
1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9號 | 長期有效 | |
18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0號 | 2026年5月7日 | |
1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預防青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1號 | 2026年9月9日 | |
1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6號 | 2026年11月24日 | |
1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推進“快遞進村”、健全城鄉流通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7號 | 2026年12月9日 | |
1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8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城區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9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5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7號 | 2027年3月23日 | |
1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長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0號 | 2027年3月28日 | |
1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四好農村路”示范市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4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一村一名大學生鄉村醫生配備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教師教育綜合改革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7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25號 | 2027年7月18日 | |
1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筑規劃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26號 | 2024年9月13日 | |
2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區溫泉地熱田采礦權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31號 | 2024年11月30日 | |
2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動資源服務平臺下沉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33號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非煤礦山綜合整治綠箭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2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涼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9號 | 2028年5月16日 | |
2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0號 | 2028年5月16日 | |
2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2號 | 2028年7月3日 | |
2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函〔2023〕13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2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2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版)和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9號 | 長期有效 | |
2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電〔2022〕21號 | 2024年7月14日 | |
2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電〔2023〕10號 | 2028年5月7日 |
附件2
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2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檔案征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5號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7號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品牌建設的若干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咸寧市企業自主創新崗位計劃的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高層次人才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交通運營秩序管理的實施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2號 |
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獎補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5號 |
1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3〕21號 |
1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13號 |
1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等咸寧長江大保護十大標志性戰役相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5號 |
1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十大戰略性舉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6號 |
1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7號 |
1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振興全面構建現代化工業體系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20號 |
1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疫后重振補短板強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20〕10號 |
1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21〕15號 |
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企業實行“零收費”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7號 |
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81號 |
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青少年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102號 |
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104號 |
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4〕50號 |
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4〕55號 |
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工程領域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25號 |
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36號 |
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咸寧市市直城區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政府回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58號 |
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咸寧高新區推行集中審批、綜合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64號 |
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推廣應用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24號 |
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城區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27號 |
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權責清單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29號 |
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44號 |
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48號 |
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暫保留調整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54號 |
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咸寧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6〕56號 |
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62號 |
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精準扶貧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69號 |
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8號 |
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2號 |
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44號 |
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7〕52號 |
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6號 |
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項目繼續實行“零收費”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15號 |
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7號 |
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實施全面兩孩配套政策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8〕33號 |
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中實行收費“一表制”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3號 |
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食品藥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機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8號 |
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普惠金融支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3號 |
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0號 |
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開發區、工業園區區域性統一評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3號 |
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3號 |
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體育健身消費助力體育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9〕34號 |
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關于加快5G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9號 |
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創建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0〕15號 |
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招商引資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6號 |
5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9號 |
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2號 |
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3號 |
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公路橋梁三年消危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5號 |
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項目繼續實行“零收費”的補充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9號 |
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補短板強功能工程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0號 |
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9號 |
6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5號 |
6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制造業產業鏈鏈長制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2號 |
6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動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8號 |
6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2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6號 |
6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穩住經濟增長實施細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6號 |
6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鄉村醫生待遇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6〕63號 |
6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94號 |
6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6號 |
7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主城區5G基站設施近期建設規劃(2017—2022)》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8〕64號 |
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68號 |
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土地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號 |
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1號 |
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7號 |
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風景道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8號 |
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21號 |
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2號 |
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消費扶貧(產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設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6號 |
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8號 |
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1號 |
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復制推廣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2號 |
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持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2022年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3號 |
附件3
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備注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5號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22〕1號)明確于2022年6月21日廢止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規 〔2020〕4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45號)明確于2023年1月1日廢止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外貿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 〔2013〕23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促進外貿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44號)明確于2023年1月1日廢止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8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3〕19號)明確于2023年9月12日廢止 |
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4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38號)明確于2022年11月21日廢止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 | 咸政發 〔2018〕12號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發〔2022〕7號)明確于2022年6月24日廢止 |
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2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版)和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通知》(咸政辦函〔2023〕19號)明確于2023年8月25日廢止 |
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3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版)和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通知》(咸政辦函〔2023〕19號)明確于2023年8月25日廢止 |
附件4
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9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責任單位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4號 | 市醫保局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建筑業發展的意見 | 咸政規〔2017〕8號 | 市住建局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9號 | 市市場監管局 |
4 | 咸寧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 咸政規〔2018〕8號 | 市城管執法委 |
5 | 咸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 | 咸政規〔2018〕8號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20〕4號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07〕5號 | 市醫保局 |
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5號 | 市醫保局 |
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8〕46號 | 市住建局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3〕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規范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印發〈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2.0版)〉的通知》(財辦〔2023〕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包括本級政府預算(含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資金、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財政對外出借資金、財政專戶資金、財政與部門共管賬戶資金、政府債券資金、政府貸款等。
第三條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審批撥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分類管理、集中審批、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納入“免申即享”清單的項目,由部門(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
第二章 本級政府預算安排資金
第五條市人大已批準的預算,涉及人員類項目、運轉類項目、已細化安排到部門(單位)的特定目標類項目,由財政部門據實直接撥付。
第六條 市人大已批準的預算,年初未細化的項目,原則上在6月份前由相關部門(單位)擬訂詳細的項目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經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后,財政部門按照分配方案撥付;未及時細化,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項目,由部門(單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并且提出意見,20萬元以下由常務副市長審批,20萬元以上由市長審批。
第七條 預備費由市長依規審批。
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專項經費,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原則上不得跨分管領域撥付。
第八條 預算安排已明確到項目的結算性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涉及對咸寧高新區、咸安區等體制性結算支出,由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九條 部門(單位)預算年終結轉結余資金,由財政部門依規進行清理核實,除已納入下一年度部門(單位)預算或者按照合同需要跨年度支付的資金以外,原則上全部收回財政。
超過兩年以上的結轉結余資金,一律收回財政。
第十條市級財政對咸寧高新區、咸安區調度國庫資金,由財政部門依規辦理。對其他縣(市)調度國庫資金,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三章預算追加資金
第十一條預算經市人大批準后,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請;因政策變化、上級或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確需追加經費的,實行集中會審制度。
集中會審由市長召集并主持,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行。集中會審通過后,財政部門可以預撥,同時納入預算調整事項,按照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預算追加由部門(單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對不符合追加經費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對符合條件的事項,由市政府批轉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對追加事項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應當明確由牽頭部門(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再批轉財政部門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部門(單位)提出追加經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追加經費的項目必須有明確文件依據,除上級出臺新增政策以外,必須是已經納入財政三年中期規劃項目庫的項目;
(二)申請追加經費的項目必須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支出測算明細;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年初預算安排明顯不足;
(四)申請追加經費開支范圍必須符合現行財經制度規定,申請金額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且符合勤儉節約的原則;
(五)已經實施的項目不得提出追加申請。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市政府批轉的申請,從嚴審核,提出建議方案報市領導集中會審。
第十五條 人員經費由財政部門依據政策和人員變化情況據實辦理。若人員經費支出總額超出年初預算的,由財政部門報常務副市長批準后,納入集中會審。
第四章上級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六條上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其中具有專項轉移支付性質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規定用途,結合年初部門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安排部門(單位)項目。
第十七條 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明確到具體項目但市級財政預算未作安排的,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支出進度審批撥付;已明確到具體項目且市級財政預算已作相應安排的,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支出需要,適當調減當年預算安排資金后撥付;需要統籌分配的防汛救災、基礎設施、工作獎勵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由牽頭部門(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或者市長審批后撥付。
第五章財政對外出借資金及專戶資金
第十八條 市級財政原則上不對外出借資金,但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臨時資金周轉或者臨時墊款的,可以申請借款:
(一)處理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
(二)上級緊急安排部署的工作,但上級尚未下達資金;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工作,但預算或者追加預算尚未下達。
借款申請僅限于一級預算單位,期限不超過一年,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辦理。
市級財政不得向企業和個人出借資金。
財政借款應當按期歸還,逾期不還的,由財政部門從其非人員類項目資金中扣還。
第十九條 財政專戶資金(含社會保險基金、糧食風險基金、還貸準備金、教育專戶資金、財政代管專戶資金、重大產業基金等),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門(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審核撥付。
第二十條財政與部門共管賬戶資金(含人民警察困難救助基金、司法救助基金、見義勇為基金、光彩事業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由使用部門(單位)根據有關資金管理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門直接撥付。
第六章政府債券資金和政府貸款
第二十一條 本級政府新增債券資金,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上級規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報市重點項目及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審議)后按照項目進度撥付,并依規納入預算調整計劃。
第二十二條本級政府置換債券資金,置換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鎖定債務項目的,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置換其他債務項目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依規納入預算調整事項。
第二十三條 政府貸款(含特別國債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等),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貸款管理規定和項目實施方案,按照項目進度撥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重大自然災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處置等緊急資金,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市政府的意見預撥,再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可以制訂相應的資金撥付管理實施辦法。
財政部門要定期向常務副市長、市長報告市級財政預算支出進度;按照季度向副市長報告分管工作專項經費、分管預算單位資金的支出進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4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7〕18號)同時廢止。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咸寧(武漢)離岸科創園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3〕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武漢)離岸科創園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武漢)離岸科創園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著力解決我市重點企業技術創新難、人才引育難等問題,支持重點企業、研發機構和鼓勵科技人才項目、高校院所、高層次人才、科技創新團隊、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入駐咸寧(武漢)離岸科創園(以下簡稱科創園),充分發揮科創園科技創新引領作用,規范科創園運營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創園位于武漢東湖高新區內省聯投光谷·芯中心,按照研發試驗中心、成果轉化中心、企業孵化中心、資源信息中心、產業金融中心等五項功能定位進行建設,力爭將科創園建成省內一流的離岸科創平臺。
第三條科創園采取“政府主導、部門管理、平臺投資、專業運營”模式,為入駐科創園的企業研發中心、科研機構、孵化項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質量服務,努力培育創新型成果。
第四條科創園的工作目標是:為研發創新活動提供平臺保障,實現“研發在武漢、生產在咸寧”;為科技創新項目提供孵化服務,實現“孵化在武漢、加速在咸寧”;為技術創新需求提供技術服務,實現“源頭在武漢、轉化在咸寧”;為人才引進提供窗口和平臺,實現“引才在武漢、用才在咸寧”;為企業融資提供多元化渠道,實現“引資在武漢、投資在咸寧”。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成立科創園運營管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科技局、市高投集團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委人才辦、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市高投集團、咸寧高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強對科創園建設、運營和管理等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審議批準科創園總體運營目標、年度重大運營活動等事項;
(三)審議批準重大財政支持事項、重大制度,對運營機構進行考核。
第六條為更好地發揮科創園的功能,指揮部根據各單位的工作職能,指定成員單位牽頭負責有關工作。
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為科創園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吸引全國高層次科技人才和項目入駐科創園,并落實相應的人才政策。
市科技局:負責對科創園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招引和審核科技型企業、研發機構入駐科創園;協助入駐的企業爭取國家、省級科技項目、資金和平臺創建,開展科技成果對接轉化;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收集全市產業升級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配合引進科研團隊服務產業升級和企業技術改造。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財政對科創園出資資金的監管,保障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經費。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在科創園提供金融服務,對接科創園入駐企業(機構)融資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投融資活動。
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負責配合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組織開展招商引資相關宣傳推介活動;配合市直相關部門制定產業招商優惠政策。
市高投集團:負責牽頭組建運營機構及日常運營管理支出;對接服務入駐企業(機構)。
咸寧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自管區域建設及日常運營工作;對接服務自管區域入駐企業(機構);兌現相關政策。
第七條市高投集團牽頭成立湖北盛寧科創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為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科創園注冊的實體公司參與,共同組建運營機構。運營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定科創園的具體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二)負責擬定科創園年度運營活動計劃、年度資金預算和財務決算;
(三)負責組織、執行和宣傳科創園日常運營等相關工作;
(四)負責科創園的各類綜合管理服務,配合做好科創園的對外聯絡和業務拓展工作;
(五)負責受理擬入駐企業(機構)的申請,簽訂入駐協議,做好備案工作;
(六)負責做好園區人才工作,組織或者協助園區企業(機構)開展人才交流、培訓、服務、統計等具體事項;
(七)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入駐企業(機構)進行年度績效考核;
(八)負責對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市縣兩級政府開展相關活動;
(九)負責科創園及入駐企業黨的建設工作;
(十)完成科創園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縣(市、區)實體公司各選派一名年富力強的骨干人員,充實到運營機構集中辦公、統一管理。運營機構可根據需要,引入具有產業服務、科技投資和園區運營經驗的專業機構開展合作運營。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八條運營機構制定科創園的年度運營計劃,經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報指揮部批準執行。
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的相關運營活動計劃,由運營機構與咸寧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經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報指揮部批準。
第九條運營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科創園年度運營活動,并自行開展日常運營活動。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的運營活動,應當提前與運營機構溝通,確定活動流程和方案。計劃外的重大活動,應當提前向指揮部辦公室報批。
第十條運營機構應當突出科技創新定位,優化科創園布局,爭取引進更多研發機構入駐。在入駐企業不飽和的情況下,可在一定面積范圍內開展市場化運營,提高資產利用效率。
第十一條科創園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推介科創園,在武漢市內開展的各項活動,應當優先選在科創園開展。
運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各成員單位在科創園開展活動,發揮科創園對咸寧科技創新與產業培育導入的支撐作用。
第十二條運營機構應當全面強化與省、武漢市的科技、發改、經信、人才、金融等科技創新要素部門及相關市場主體的聯動,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
第十三條運營機構應當開展法律、財務、管理咨詢、創業培訓、人才中介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業務,為入駐企業(機構)申報各級科技計劃、科技人才、科技招商等項目及科技獎勵、成果評價、專利申請、異地工商注冊、稅務服務等工作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運營機構發起設立主動管理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對外募集資金,為入駐企業開展科創投資運營。
第十五條運營年度結束時,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年度目標計劃對運營機構、入駐企業(機構)、服務機構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與優惠政策掛鉤。
第四章入園條件、流程、政策及出園規定
第十六條入園范圍和條件。
(一)研發機構入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七大主導產業(光電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工業互聯網、節能環保、新材料和生產性服務業),優先支持從事光電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工業互聯網、節能環保、新材料等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和轉讓服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
2.新引進的研發機構,生產基地要設在咸寧,并在咸寧注冊新公司或者咸寧企業因研發及招引人才需要,需在武漢設立研發機構,并在科創園注冊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
3.已落戶咸寧的創新創業團隊項目,帶頭人須為企業主創人員,擔任企業重要職務(法人、董事長、總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之一),持股20%以上,或者帶頭人為入選國家、省各類人才計劃、項目的高層次人才,或者項目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科技人才成果孵化項目入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產業所屬領域為數字經濟、智能制造、工業機器人、新材料、光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生命健康、高技術服務業等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2.擁有核心技術,無權屬糾紛,具備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屬于填補國內技術空白領域且符合咸寧市新興產業和新業態發展方向;具有市場潛力,具備產業化生產條件;
3.按照“研發在武漢,加速在咸寧”模式,入駐項目必須在咸寧注冊落地或者把入園的研發機構作為子公司獨立在咸寧注冊。
(三)高校各類科研和開放合作平臺入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對科技型企業、創新團隊等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服務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
2.具有熟悉操作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的專業人員團隊;
3.具有先進技術成果,開展小試研究的高校教授創新團隊。
(四)咸寧企業和科創園所需基金、風險投資、檢驗檢測、科技中介等要素保障類機構入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建成并成熟運營的高端人才信息平臺并且有提供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的團隊成員不少于3人;同時擁有協助園區企業(項目)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人才、技術交流合作的渠道、資源;
2.具備為園區企業(機構)提供工商注冊、法務、財務、稅務、人力資源、研發人員社保等公共服務的相關資質的合法機構;
3.具有為咸寧企業和入駐企業(機構)提供科技金融、創業投資、上市對接等金融服務的方案和成功案例的科技金融機構。
(五)各縣(市、區)駐漢招商專班入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各縣(市、區)駐漢招商專班要在市招商和投資促進局安排下統一入駐,服從園區統一管理,定期開展產業招商對接和推介活動。
第十七條入園流程。
(一)提交申請。企業(機構)申請入駐需填寫科創園入駐申請表,由所屬咸寧高新區、縣(市、區)科經部門進行初審。
(二)組織審核。經初審通過的申請入駐企業和創新團隊機構,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市高投集團、咸寧高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復審,形成復審意見報指揮部審批。其他引進項目,由相關責任單位推薦與園區運營公司簽訂協議入園。
(三)簽訂協議。由運營機構與擬入駐企業(機構)簽訂協議;擬入駐企業(機構)在協議簽訂之日起7天內入駐,逾期不入駐的,協議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入園政策。
(一)場地租金政策。
1.企業和機構。按照研發人員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入駐場地面積。建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的,原則上享受不超過200平方米面積的租金補貼;建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的,原則上享受不超過400平方米面積的租金補貼;建有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的,原則上享受不超過600平方米面積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以內的房租按照園區標準房租的三分之一支付,其余面積房租按照同區位市場價支付。租金補貼政策期限為5年。
2.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駐企業。按照企業年銷售收入100萬元/30平方米標準確定入駐場地面積,一般不超過200平方米。享受不超過200平方米面積的免租金政策,其余面積房租按照同區位市場價支付。免租金政策期限為3年。
3.創新創業團隊、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創新團隊、研發人員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確定入駐場地面積,享受不超過80平方米面積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以內的房租按照園區標準房租的三分之一支付,其余面積房租按照同區位市場價支付。租金補貼政策期限為5年。
4.國內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營利機構。按照為科創園入駐企業(機構)提供技術創新服務效能,結合入駐需求,免費提供一定的辦公場地。
5.統一簡裝修場地月租金標準為40元/平方米,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調整;租金補貼政策(除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駐企業)按照項目歸屬地由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統一負責落實。
6.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結合自身需要,可出臺相應優惠政策,并報指揮部備案后執行。所補貼租金由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按照項目歸屬地自行承擔。
(二)場地裝修及物業政策。
1.樓層(樓道、走道、衛生間)公共區域原則上由各地園區運營公司統一簡裝修;企業(機構)的場地原則上由企業(機構)自主裝修。
2.進行二次裝修的企業(機構),需按照園區總體規劃自行設計裝修,并報科創園運營機構審批通過后進行施工。
3.國內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營利機構,物業、水電、運維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實體公司承擔,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按照入駐簽訂協議政策予以補貼。
4.除高校院所等非營利性機構外,科創園物業費、水電費、空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采取清單式收費,運營機構制定相應收費事項清單和標準,由入駐企業(機構)按照園區標準支付。
(三)人才政策。
1.入園的產業高層次人才比照執行咸寧市柔性引才有關支持政策。
2.貢獻突出的入駐人才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高層次人才計劃。
3.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4.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價格和補貼標準按照園區有關規定執行。
(四)產業化落地政策。
入駐孵化企業在咸寧加速落地的產業化項目,享受咸寧招商引資政策。入駐科創園企業視同咸寧本地企業,享受同等科技創新和人才政策。
第十九條出園規定。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要在企業(機構)入駐協議中明確出園相關規定,制定相關考核辦法,對入駐的企業(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按照協議約定予以出園。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運營機構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體系,運營機構年度經營預算報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執行,接受市高投集團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一條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財政要列支專項經費,按照規定兌現相關租金補貼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咸寧高新區、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管理辦法。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3〕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
為落實《湖北省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綱要》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23〕25號)要求,加快補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創建和武漢都市圈自然生態公園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工作部署,對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和自然生態公園城市建設要求,立足全市農村實際,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一體化體系,探索具有咸寧特色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路徑,為全面推進鄉村生態振興、打造美麗中國咸寧樣板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2023—2025年,以行政村為單元,以縣(市、區)為實施主體,全市再完成不少于189個行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務。到2025年底,全市行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護機制進一步健全。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調查摸底,細化目標任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轄區內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組)、常住和戶籍人口、現有污水處理設施、農戶生活污水納入管網、資源化利用和農村住房雨污分流情況等基礎信息,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村一檔”清單臺賬。要按照序時進度抓緊推進,確保年度任務如期完成;結合調查摸底情況,將治理任務、治理方案細化到年度治理村組。各縣(市、區)要將縣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當年計劃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村民小組)名單。(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民政局)
(二)分區分期施治,突出治理重點。按照分區分期治理要求,統籌小流域綜合治理,優先選擇淦河、富水、陸水流域及斧頭湖、西涼湖、黃蓋湖等重點湖泊周邊行政村,飲用水源地、城鄉結合部、鄉鎮政府駐地、中心村、旅游風景區等人口居住集中區域,以及存在農村黑臭水體區域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底,全市上述重點區域行政村應當優先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鄉村振興局)
(三)分類分級施治,合理選擇模式。綜合考慮農村常住人口、生活污水產生量、排放去向、經濟條件等,合理選擇治理模式。一是納廠治理模式。鄉鎮政府駐地、中心村等靠近城鎮(3km以內)人口密集區,地形和施工條件滿足污水收集納入城鎮管網的,由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達標排放。二是建站治理模式。距離城鎮較遠、常住人口較多、村集體經濟較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旅游風景區范圍內等人口相對集中地區,建設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將生活污水逐戶收集后集中處理。三是分散治理模式。常住人口偏少且居住分散、村集體經濟較弱、非中心村、無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旅游風景區的地區,建設戶用污水處理設施,在農村改廁基礎上,建設人工濕地、穩定塘、“大三格”等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四是資源化利用模式。常住人口少、農村勞動力不足、污水產生量較少、村集體經濟薄弱、無環境敏感水體、地勢條件不適合配套污水管網的偏遠山區,或者規劃納入拆遷、搬轉等村莊,在農村改廁基礎上,將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農戶房前屋后農田、菜園、果園就地消納或者庭院綠化就地進行資源化利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市衛健委)
(四)優化技術工藝,提升治理成效。按照《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用技術手冊》,優先選擇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治理技術。結合村莊實際常住人口數量、排水去向、人口分布、地理條件等因素,選擇與之相適合的處理技術、處理方式、處理能力。在治理范圍上,按照雙60%(即一個行政村污水治理范圍至少要覆蓋60%自然村組和60%人口數量)設計要求,既開展廁所黑水(糞污)治理,也同步開展廚房灰水(洗滌、洗浴)治理。在治理方案上,在污水管網工程設計過程中將廚房灰水接入到“小三格”(化糞池)排口一并收集。考慮重力自流要求進行設計,鼓勵采用一體化成套治理設施,以降低施工成本,加快施工進度。在治理技術上,一般采取“預處理、生物處理、生態處理”或者“化糞池、一體化處理設備(大三格)、生態處理”后排入自然環境,處理后出水水質達到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地方排放標準。生物處理一般選用A/O、生物接觸氧化、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等處理工藝;生態處理一般選用人工濕地、土壤滲濾、穩定塘等。在治理效果上,嚴格執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受納水體類別,經治理生活污水出水水質達到相應標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衛健委)
(五)加強全程監管,完善建管體系。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污水管網選址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運維管護、報廢退出全環節監管,設施選址嚴禁占用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杜絕毀苗施工。按照“一村一檔”“一站一檔”要求,加強檔案管理。鼓勵以縣域為單元,按照“建管一體化”方式,選擇法人主體統一負責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現專業化、市場化建設和運行管理。各地可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單位負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與鄉鎮污水處理廠統一運維,做好運維成效監督評估。運維單位要對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開展自行監測。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住建、鄉村振興等部門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對接和信息共享,對已建成設施定期開展運行情況核查,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設施開展執法監測,將無法正常運行的設施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改造清單,實行分類整改。對因村莊撤銷、拆遷或者已通過其他方式實現污水治理,設施確實無必要運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評估后,依法有序報廢(退出)。探索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數字鄉村建設,通過電量、流量或者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實時監管;通過移動客戶端等方式,暢通農民和基層干部的問題反饋與監督渠道。(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六)堅持共建共治,推進共同締造。深入推進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農村地區群眾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使用低污染排放日用品、開展廁所糞污就地資源化利用等,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發動農村群眾全過程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項目謀劃、施工、驗收、運維等各階段,組織返鄉探親人員、返鄉創業人員、村民代表等獻言獻策、以工代賑、捐資捐物;鼓勵農村常住人口積極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后期運維管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考核。實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掛點聯系責任制,對納入三年治理任務行政村,分年度制定包保方案,明確包保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即每個鄉鎮明確一名縣級領導,每個行政村明確一個縣直部門、一名鄉鎮干部、一支駐村隊伍聯系包保,加強對村級工作統籌和指導幫扶,確保高質量完成治理任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專班,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和檢查督辦、評比考核工作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責任主體,要相應組建工作專班,壓實主體責任,堅持目標導向,做好統籌安排,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作為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結合共同締造活動,實現污水治理和美麗鄉村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務。
(二)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牽頭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農業農村、住建、水利和湖泊、財政、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鄉村振興局)
(三)健全投入機制。各地要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保障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及運維。市直相關部門指導縣(市、區)積極向上爭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專項資金,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各縣(市、區)要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同流域綜合治理、資源產業開發等相結合,鼓勵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專項債券申報范圍,爭取政策性銀行綠色信貸支持,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參與治理。強化財政保障,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資金和設施運維管護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地區,根據有關規定,探索建立污水處理農戶付費機制。
(四)加強監督考評。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流域綜合治理、污染防治攻堅戰、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考核,實行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評。各縣(市、區)于每年12月底前將年度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情況報送至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專班辦公室;由工作專班將開展工作調度、檢查督辦、年終治理成效評估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對工作成效明顯、治理進度快的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推進不力、進度滯后、污水治理問題突出的縣(市、區)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移交問責等措施。
附件:1.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專班成員名單及職責分工
2.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任務分解表
附件1
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專班成員名單及職責分工
一、組成人員
組 ?長:王 ?剛 副市長
副組長:曾國之 市政府副秘書長
熊??峰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劉訓林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吳傳清 市住建局局長
鄭耀英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長
成 ?員:尹志宏 市發改委副主任
黃志敏 市民政局副局長
黃學農 市財政局副局長
石??健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李建泓 市生態環境局副縣級干部
王光莉 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方旻煌 市住建局副縣級干部
劉應武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長
王雄偉 市鄉村振興局副局長
陳??浩 咸安區副區長
楊富佳 嘉魚縣副縣長
熊新年 赤壁市副市長
王功輝 通城縣委常委、副縣長
汪新虎 崇陽縣委常委、副縣長
陳綿主 通山縣副縣長
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熊峰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專班成員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報工作專班辦公室備案。
二、職責分工
(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專班辦公室日常工作,加強對各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技術指導、工作調度和督辦考評。
(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改廁,指導建立健全農村廁所管護機制,推廣農村改廁服務站,實施農村糞污資源化利用,加強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銜接。
(三)市住建局。指導各縣(市、區)鄉鎮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推動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指導農村新建住宅預留污水收集或者處理接口。
(四)市水利和湖泊局。指導各縣(市、區)實施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項目,做好水利工程項目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銜接,探索農村供排水一體化收費機制。
(五)市發改委。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策劃、立項審批,爭取中央、省級預算內資金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六)市民政局。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農業人口行政村核實認定和動態調整,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村一策”提供基礎數據。
(七)市財政局。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原則,加強對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配套資金支持保障。
(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予以保障。
(九)市鄉村振興局。指導各縣(市、區)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納入全市鄉村振興工作計劃統籌推進。
(十)市衛健委。協助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技術指導。
附件2
咸寧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動任務分解表
序號 | 縣市區 | 行政村 總數(個) | 2022年底已治理行政村數(個) | 2022年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行政村) | 2023—2025年行政村年度治理任務 | |||||
2023年治理 (個) | 2023年底 累計治理率 | 2024年 治理(個) | 2024年底 累計治理率 | 2025年 治理(個) | 2025年底 累計治理率 | |||||
咸寧市 | 883 | 278 | 31.48% | 45 | 36.58% | 73 | 44.85% | 71 | 52.89% | |
1 | 咸安區 | 125 | 43 | 34.40% | 7 | 40.00% | 10 | 48.00% | 9 | 55.20% |
2 | 嘉魚縣 | 79 | 25 | 31.65% | 6 | 39.24% | 7 | 48.10% | 7 | 56.96% |
3 | 赤壁市 | 140 | 47 | 33.57% | 9 | 40.00% | 12 | 48.57% | 12 | 57.14% |
4 | 通城縣 | 165 | 51 | 30.91% | 9 | 36.36% | 14 | 44.85% | 14 | 53.33% |
5 | 崇陽縣 | 187 | 62 | 33.16% | 7 | 36.90% | 15 | 44.92% | 14 | 52.41% |
6 | 通山縣 | 187 | 50 | 26.74% | 7 | 30.48% | 15 | 38.50% | 15 | 46.52% |
備注:行政村指截至2023年8月,以農業人口為主的村莊,不包括社區居委會。行政村總數以市民政部門提供為準。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咸寧市支持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3〕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支持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支持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論述,充分發揮政策引導推動作用,豐富旅游產品供給,激勵旅游業提檔升級,努力打造全國知名的“溫泉+民宿”旅游目的地,助力武漢都市圈自然生態公園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化旅游交通服務
(一)以“美麗公路”建設為抓手,完善全市旅游交通主干網絡,完善“幕阜山生態旅游公路”建設。依托G106、G107、G351、G353、S259等美麗國省道,串聯全市各重點旅游景區。支持各地定向規劃建設一批美麗農村路、自駕旅游公路,串聯鄉村旅游目的地。(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提升全市重點旅游目的地旅游交通的可進入性。推動咸安區大幕山、桂花源景區至星星竹海景區、澄水洞景區至李家泉旅游公路提檔升級;推動嘉魚縣陸溪鎮東吳大道至山錦坡親子露營地、東吳大道至珍湖國家濕地公園、簰洲灣鎮王家巷村至中堡村九八抗洪烈士陵園旅游公路提檔升級;推動赤壁市、崇陽縣葛仙山旅游公路提檔升級;推動通城縣麥市鎮天岳村至黃龍林場、關刀鎮云溪道上村至黃龍山鳳凰翅旅游公路提檔升級;推動崇陽縣環青山水庫旅游公路提檔升級,以及白崖山萬畝野櫻花環線公路建設;推動通山縣咸九高速連接線旅游公路規劃建設,九宮山景區中線(坳坪至石龍峽)提檔升級與東線公路(砂龍口至銅鼓包)互聯互通,九宮山景區至富水湖、黃沙鋪鎮至大幕山旅游公路提檔升級。(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文旅局,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鼓勵全市除涉密及特殊安保需要的單位、存放危險物資的場所、學校(含幼兒園)等單位外,其他具備條件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位),在雙休日(調休除外)、法定節假日期間全天免費向社會開放。(責任單位:市直相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支持旅游景區品牌創建和抱團發展
(四)對首次評定為國家5A、4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首次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
(五)組建全市旅游景區聯盟和溫泉旅游產業聯盟,引導建立區域間旅游市場互惠機制,共拓市場、互送客源、互宣產品;組織旅游市場主體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精準對接,促進旅游業投融資對接和信息交流。(責任單位:市文旅局)
三、推動溫泉旅游產業轉型升級
(六)支持溫泉旅游企業開展服務標準化創建,鼓勵參與溫泉旅游企業星級評定。(責任單位:市文旅局)
(七)引導溫泉旅游企業加強溫泉核心產品開發,合理高效利用地熱溫泉資源。(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發集團,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支持溫泉旅游企業與醫療企業、養老機構合作,共同開發溫泉醫養產品,推動溫泉旅游向醫養養老產業方向發展。鼓勵在咸大中專院校在旅游服務與管理、家政等專業開設養老服務課程。(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衛健委、市民政局、湖北科技學院、咸寧職業技術學院、咸寧職教(集團)學校,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推動旅游消費場景打造
(九)全市重點謀劃打造一批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特色街區。在不影響市容環境、不妨礙城市交通,確保“干凈、安全、有序”前提下,經屬地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允許市場經營主體限時占道經營。(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對在我市轄區舉辦參與人數超過1000人規模的旅游演藝、傳統節會、演唱會、音樂節等文旅活動,經相關部門同意,可給予場外安全和交通保障服務。(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培育精品旅游住宿產品
(十一)鼓勵在熱點旅游景區附近配套建設旅游飯店,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旅游飯店開發項目,優先保障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推動組建全市旅游民宿產業聯盟,助力旅游民宿抱團發展。注冊咸寧“桂鄉寧居”旅游民宿公共品牌,制定“桂鄉寧居”旅游民宿服務要求及評定標準,每年開展旅游民宿等級評定,對首次評定為金桂級、丹桂級、月桂級的旅游民宿,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對評為金桂級的旅游民宿,優先推薦旅游民宿國家等級評定,對首次評定為國家甲級、乙級、丙級的旅游民宿,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
(十三)加快旅游星級飯店發展,鼓勵創建星級旅游飯店。(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推動特色旅游商品開發銷售
(十四)用3年時間推出60種咸寧特色旅游伴手禮,舉辦“香城泉都伴手禮”大賽暨咸寧市文化和旅游商品創意大賽,面向全社會征集體現咸寧地方特色文化、美好生活,涵蓋工藝品、紀念品、服飾類、食品類等多種類別的創意旅游商品,對大賽獲獎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旅游商品營銷推廣機制,為旅游商品設計者、制造商和營銷商搭建合作平臺,統一標識、規范管理。推進咸寧旅游商品進景區、進飯店、進民宿、進火車站、進大中型超市。支持在旅游目的地、重點商圈、購物街區等公共區域設立咸寧旅游商品實體旗艦店。(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六)對在全國、全省旅游商品大賽中,榮獲全國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商品,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榮獲全省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商品,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
七、打造特色旅游餐飲品牌
(十七)持續舉辦“鄂南廚王爭霸賽”暨咸寧特色美食文化節,采取現場評比、網絡投票等方式,評選“來咸寧必吃的十道美食”“十佳咸寧特色餐飲連鎖店”和“咸寧十大名廚”,并予以授牌。(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總工會、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八)制定咸寧特色菜地方標準,打造“桂鄉味道·一縣一宴”咸寧特色菜餐飲菜單,注冊咸寧特色菜餐飲公共品牌。舉辦咸寧特色菜廚師培訓班,組織旅游景區、街區、飯店、民宿等旅游目的地餐飲從業人員參訓,推進“美食+旅游”融合發展。(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總工會、市市場監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推動旅行社“引客入咸”
(十九)對在我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合法經營的旅行社,根據年度接待外市團隊游客人(次)數總量、外市團隊游客過夜天數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排名,對綜合排名全市第1位的旅行社,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綜合排名全市第2至3位的旅行社,分別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綜合排名全市第4至6位的旅行社,分別給予2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
(二十)對首次評定為5A、4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
九、加強旅游宣傳推介
(二十一)鼓勵自媒體在微信公眾號、視頻號、微博、小紅書、抖音等網絡媒體發布宣傳我市文化旅游資源的原創視頻、美圖、圖文等,并根據宣傳效果開展“咸寧文旅推介人”評選活動(與市、縣文旅局有合作的除外),并予以授牌,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
(二十二)開發“咸寧文旅地圖”微信小程序,支持全市優質旅游景區、飯店、民宿等旅游市場主體無償接入小程序,加強宣傳推介,打通市場主流OTA平臺的API接口,助力拓寬營銷渠道。(責任單位:市文旅局)
(二十三)實施引客入咸“萬千百”工程,面向武漢百萬大學生、千名專家教授、百家新聞媒體,策劃系列活動引客入咸。推動在武漢市30家高校建立大學生咸寧文旅推介人機制,發揮推介人推介咸寧文旅、協助引進大學生來咸旅游、建言獻策的作用。推介人參與市級文旅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來咸旅游等享受優惠支持。(責任單位:市文旅局)
(二十四)建立全市文化旅游宣傳促銷、節會和賽事活動聯動機制,按照“月月有活動、季季有主題”要求,鼓勵各地、各旅游市場主體策劃舉辦各類宣傳促銷、節會和賽事活動。加強全市活動的統籌、調度和會商,打造咸寧文旅活動品牌。(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加強旅游市場監管
(二十五)建立文旅、公安、商務、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組成的節假日全市旅游服務專班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強節假日旅游市場監管。(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十六)建立文旅市場品質監管紅黃燈預警機制。加強旅游市場品質管理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督促旅游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經營、誠信服務。(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市文旅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