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輕微違法行為社會服務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輕微違法行為社會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引導和規范公民文明行為,貫徹落實《咸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等規定,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認定并符合適用社會服務條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服務,是指交通秩序勸導、環境衛生整治、法治宣傳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服務。
第四條??適用社會服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人是初次申請社會服務的;
(二)違法行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三)對違法行為的擬罰款金額在二百元(含)以下;
(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
(五)違法行為人自愿申請參加社會服務,且能保證社會服務的時間。
第五條??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前告知時,應當同時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選擇接受罰款處罰或者履行社會服務。
第六條?? 違法行為人參加社會服務時長不少于半小時、不超過兩小時,可以視情況分次進行。
第七條??違法行為人選擇履行社會服務的,原則上當場履行;不具備當場履行條件的,行政執法部門開具《社會服務有關事項告知書》,由違法行為人簽字確認。
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不再受理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申請。
第八條??違法行為人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通過志愿匯APP進行社會服務記錄,并在三十日內完成規定時長的社會服務。
第九條??違法行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不再處罰。
第十條??對違法行為人無正當事由未及時參加社會服務、未按照安排要求做好相應社會服務,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視為未完成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的,不能折抵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