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為咸寧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和有關政策規定,市人民政府對《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明確繼續有效和已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9月30日前新制定的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對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對210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繼續有效,對8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對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9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啟動修訂工作。
一、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3件
(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18〕1號)。
1.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師、高等學校工作人員及高校適齡學生參加獻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獻血活動。”
2.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目標考核。成立獻血委員會并下設辦公室,配備人員,落實經費,每年制定所轄區域無償獻血年度工作計劃,并對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獻血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獻血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獻血聯席會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獻血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動員和組織本轄區適齡健康人員參加獻血。”
3.將第五條第六款修改為:“教育部門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高等院校不得阻止獻血車進入校園,應當動員適齡健康在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活動。”
4.將第五條第八款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獻血宣傳、動員、表彰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5.增加一款“經信部門負責在血液緊張的情況下,協調電信、移動、聯通運營商做好無償獻血公益短信發送工作。”作為第五條第九款。
6.增加一款“咸寧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要建立無償獻血應急保障機制,成立國防動員無償獻血應急保障隊,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駐咸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及鄉鎮(街道)應當組織動員、協調本單位或本居住區內的健康適齡公民參加無償獻血,以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獻血淡季和戰備戰時血液儲備工作。”作為第五條第十款。
7.將第六條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獻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將臨床用血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考核、評審的重要內容。”
8.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在本市獻血的個人享受下列用血優惠:
(一)無償獻血六百毫升以下的,獻血者本人可免費享用一倍量的減免血費;
(二)無償獻血六百毫升(含)至一千毫升,獻血者本人可免費享用三倍量的減免血費;
(三)無償獻血一千毫升(含)以上的,獻血者本人可終身免費用血;
(四)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可以免費使用獻血者獻血總量的等量血液。
在保證急危重患者臨床用血的前提下,對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報銷單采血小板費用時:獻血者曾捐獻單采血小板的,可報銷等量單采血小板費用(本人獻血累計量達到一千毫升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獻血者未捐獻單采血小板的,按照可報銷全血量享受全血費用報銷。捐獻單采血小板或其他成分血的,獻血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折算。
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在本市臨床用血后,可在就診醫療機構辦理血費報銷手續;醫療機構不具備血費報銷條件的,在血站辦理血費報銷手續;異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費報銷標準執行。”
9.將第十五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第十六條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10.增加一款“非法拆除獻血設施,擾亂獻血工作秩序,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第十七條第二款。
11.將第十八條中的“市衛生計生委”修改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咸寧建設城鄉規劃指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8〕8號)。
1.將全文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2.將2.1條中的“人均體育健身場地面積不少于1.8平方米”修改為:“人均體育健身場地面積不少于2.6平方米”。
3.將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咸政辦函〔2021〕18號)。
1.將第二條中的“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修改為:“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將第十三條中的“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二、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210件
詳見《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10件)》(附件1)
三、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82件
詳見《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2件)》(附件2)
四、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8件
詳見《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附件3)
五、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9件
詳見《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9件)》(附件4)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經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本通知宣布失效或者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為直接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本通知中啟動修訂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單位原則上應于6個月內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內文件繼續有效,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修改期屆滿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繼續適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長修改期限。
附件:1.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10件)
????2.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2件)
????3.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
????4.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9件)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10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屆滿日期 | 備注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綠色建筑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6〕2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7〕3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核電廠址保護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2號 | 2028年3月26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3月26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3月26日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3號 | 2028年8月1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
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4號 | 2028年11月2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和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8〕5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7 | 咸寧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8 | 咸寧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9 | 咸寧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10 | 咸寧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8〕8號 | 2024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 |
1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1號 | 2024年3月24日 | |
1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2號 | 2024年6月5日 | |
1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3號 | 2024年7月21日 | |
14 | 咸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4年8月27日 | |
15 | 咸寧市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年老父母獎勵實施意見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16 | 咸寧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4年8月27日 | |
17 | 咸寧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 咸政規 〔2019〕4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1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0〕1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1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0〕3號 | 2025年9月30日 | |
2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1號 | 2026年3月31日 | |
2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規 〔2021〕2號 | 2026年4月14日 | |
2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3號 | 2026年7月9日 | |
2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4號 | 2026年9月21日 | |
2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5號 | 2024年9月27日 | |
2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1〕6號 | 2026年12月27日 | |
2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2〕1號 | 2027年6月20日 | |
2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23〕1號 | 2028年9月24日 | |
2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咸政發 〔2015〕24號 | 長期有效 | |
2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咸寧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16〕23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3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 〔2016〕25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31 | 市人民政府關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 〔2016〕32號 | 長期有效 | |
3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 〔2016〕38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3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 咸政發 〔2017〕6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34 | 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 〔2017〕9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35 | 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 咸政發 〔2017〕11號 | 長期有效 | |
3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 〔2017〕18號 | 長期有效 | |
3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 〔2018〕5號 | 長期有效 | |
3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西涼湖鱖魚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暨咸寧市西涼湖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全面禁捕的通告 | 咸政發 〔2018〕7號 | 2028年3月27日 | 落實“十年禁漁”政策 |
3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發 〔2019〕4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4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 〔2019〕5號 | 2024年6月30日 | |
41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 咸政發 〔2020〕5號 | 2025年4月29日 | |
4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開展全民謀項目全域謀項目全員抓項目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0〕6號 | 2025年6月22日 | |
4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0〕7號 | 2025年7月26日 | |
44 |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 咸政發 〔2020〕8號 | 2025年9月16日 | |
4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更高水平氣象現代化助力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0〕9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4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3號 | 2026年1月6日 | |
4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4號 | 203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5年 |
4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咸安區下放市級部分職權事項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5號 | 長期有效 | |
4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 〔2021〕6號 | 2026年9月15日 | |
5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4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3 | 市人民政府關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全市“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 〔2022〕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7號 | 2027年6月23日 | |
55 | 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334”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 〔2022〕9號 | 2027年8月21日 | |
5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婦女發展規劃(2021—2030年)和咸寧市兒童發展規劃(2021—2030年)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10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57 | 市人民政府印發咸寧市關于進一步加快重大項目建設擴大有效投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1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 | 咸政發 〔2022〕12號 | 長期有效 | |
5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 | 咸政發 〔2023〕3號 | 2026年3月19日 | |
60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咸寧市城市防洪規劃報告的批復 | 咸政函 〔2017〕35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61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18〕15號 | 2028年7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
62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實施方案(市直子項目)的批復 | 咸政函 〔2018〕16號 | 2028年7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
6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國稅地稅機構改革涉及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 咸政函 〔2018〕20號 | 長期有效 | |
6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城區環衛作業PPP項目垃圾分類收集補充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19〕23號 | 2024年9月4日 | |
6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程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19〕24號 | 2024年9月16日 | |
6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水土保持規劃(2016—2030年)的批復 | 咸政函 〔2019〕2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6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21〕14號 | 2026年7月14日 | |
6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 〔2021〕16號 | 2026年7月14日 | |
6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氣象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批復 | 咸政函 〔2021〕2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7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規劃(2022—2027年)的通知 | 咸政函 〔2022〕24號 | 2027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7年 |
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66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確定咸寧市市區土地等級適用范圍及稅額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7號 | 長期有效 | |
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河湖庫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1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及任務分解表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4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解決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7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7〕55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4號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咸寧2030”行動綱要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5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2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修改 |
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9號 | 2028年6月25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 |
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2號 | 2028年6月2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6月24日 |
8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全域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8〕34號 | 2028年7月2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4日 |
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提高視力健康管理公益服務水平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7號 | 2028年8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8月8日 |
8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防治慢性病中長期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0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2018—2030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2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8〕50號 | 2028年11月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4日 |
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關注“五難”問題責任分工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1號 | 長期有效 | |
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改革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6號 | 2028年12月17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7日 |
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農產品產銷暢通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咸寧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及咸寧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5號 | 2029年1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延長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 |
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2號 | 長期有效 | |
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7號 | 2024年5月29日 | |
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8號 | 2024年6月10日 | |
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9號 | 2024年6月24日 | |
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和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0號 | 2024年8月19日 | |
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改進和加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1號 | 2024年7月30日 | |
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6號 | 2024年8月22日 | |
1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5號 | 2024年12月23日 | |
1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健康咸寧行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0〕18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0號 | 2028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1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20〕24號 | 2025年9月16日 | |
1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優化審批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2號 | 2025年12月3日 | |
1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執法領域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指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4號 | 長期有效 | |
1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5號 | 2024年2月29日 | |
1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依申請及公共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8號 | 長期有效 | |
1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3號 | 2026年3月28日 | |
11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4號 | 2026年4月5日 | |
11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影響群眾健康突出問題“323”攻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1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8號 | 2026年5月11日 | |
11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咸寧功能區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3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1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4號 | 2026年9月13日 | |
11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整合提升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5號 | 2026年9月22日 | |
11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9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證照分離”“一業一證”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30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31號 | 長期有效 | |
1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號 | 2027年3月31日 | |
1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十四五”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動高質量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7號 | 2027年3月23日 | |
1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9號 | 2024年3月29日 | |
1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0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長江高水平保護十大攻堅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3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消防救援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落實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條配套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7號 | 長期有效 | |
1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赤壁青磚茶產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2〕1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以“畝產論英雄”推進土地集約高效可持續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9號 | 2025年5月24日 | |
1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5G+工業互聯網融合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0號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4年 |
1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1號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4年 |
1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種業振興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4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5號 | 2027年6月20日 | |
1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貫徹落實中央、省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6號 | 2024年9月13日 | |
1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招商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7號 | 2024年6月23日 | |
1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長江經濟帶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十大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29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義務教育提升計劃實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0號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4年 |
1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1號 | 2027年8月31日 | |
1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實施“才聚荊楚·志在咸寧”工程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十條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2號 | 2027年9月14日 | |
1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糧食購銷領域監管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3號 | 2027年9月18日 | |
1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數字咸寧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中央、省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接續政策措施工作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7號 | 2027年10月31日 | |
1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8號 | 2027年11月20日 | |
1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9號 | 2027年11月21日 | |
1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時期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和咸寧市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2號 | 2027年12月31日 | |
1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香城人才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3號 | 2024年12月31日 | |
1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促進外貿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4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45號 | 2024年12月31日 | |
1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2號 | 2025年1月11日 | |
1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3年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7號 | 2024年3月31日 | |
15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3號 | 2028年5月11日 | |
1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4號 | 2026年5月14日 | |
1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接續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5號 | 2023年12月31日 | |
1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道地藥材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3〕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咸寧氣象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3〕18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3〕19號 | 2025年9月11日 | |
1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3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6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高新區橫溝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4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政府門戶網站“網絡問政”平臺在線回復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1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妥善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52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政府網站登載使用地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69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83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一村一名大學生村醫”定向委托培養工作實施方案和咸寧市“大學生村醫”后備人才培養及招聘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2號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優待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6號 | 2024年1月9日 | |
16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中心城區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等5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14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國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改革試驗區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24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41號 | 2027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咸政發〔2022〕12號)公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延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嘉魚縣湖泊保護總體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2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區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規劃(2018—2035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9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52號 | 2024年6月24日 | |
1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60號 | 2030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房地產領域辦證遺留問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70號 | 2024年11月6日 | |
1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7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19—2035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22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23號 | 2025年6月11日 | |
1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38號 | 2025年9月9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2019—2035年)等3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40號 | 2035年12月31日 | |
1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6號 | 2025年12月28日 | |
1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城區房地產領域矛盾化解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號 | 2026年1月10日 | |
18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5號 | 2026年1月24日 | |
1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9號 | 長期有效 | |
18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0號 | 2026年5月7日 | |
1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預防青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1號 | 2026年9月9日 | |
1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6號 | 2026年11月24日 | |
1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推進“快遞進村”、健全城鄉流通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7號 | 2026年12月9日 | |
1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8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城區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9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5號 | 2035年12月31日 | 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7號 | 2027年3月23日 | |
1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長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0號 | 2027年3月28日 | |
1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四好農村路”示范市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4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一村一名大學生鄉村醫生配備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教師教育綜合改革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7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25號 | 2027年7月18日 | |
1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筑規劃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26號 | 2024年9月13日 | |
2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區溫泉地熱田采礦權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31號 | 2024年11月30日 | |
2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動資源服務平臺下沉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33號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非煤礦山綜合整治綠箭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2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涼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9號 | 2028年5月16日 | |
2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0號 | 2028年5月16日 | |
2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2號 | 2028年7月3日 | |
2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函〔2023〕13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2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2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版)和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3〕19號 | 長期有效 | |
2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電〔2022〕21號 | 2024年7月14日 | |
2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電〔2023〕10號 | 2028年5月7日 |
附件2
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2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檔案征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5號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7號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品牌建設的若干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咸寧市企業自主創新崗位計劃的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高層次人才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交通運營秩序管理的實施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2號 |
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獎補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5號 |
1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3〕21號 |
1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13號 |
1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等咸寧長江大保護十大標志性戰役相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5號 |
1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十大戰略性舉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6號 |
1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7號 |
1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振興全面構建現代化工業體系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20號 |
1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疫后重振補短板強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20〕10號 |
1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21〕15號 |
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企業實行“零收費”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7號 |
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81號 |
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青少年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102號 |
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104號 |
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4〕50號 |
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4〕55號 |
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工程領域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25號 |
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36號 |
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咸寧市市直城區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政府回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58號 |
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咸寧高新區推行集中審批、綜合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64號 |
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推廣應用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24號 |
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城區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27號 |
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權責清單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29號 |
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44號 |
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48號 |
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暫保留調整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54號 |
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咸寧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6〕56號 |
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62號 |
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精準扶貧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6〕69號 |
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8號 |
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2號 |
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44號 |
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7〕52號 |
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6號 |
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項目繼續實行“零收費”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15號 |
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7號 |
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實施全面兩孩配套政策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8〕33號 |
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中實行收費“一表制”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3號 |
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食品藥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機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8號 |
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普惠金融支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3號 |
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0號 |
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開發區、工業園區區域性統一評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3號 |
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3號 |
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體育健身消費助力體育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9〕34號 |
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關于加快5G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9號 |
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創建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0〕15號 |
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招商引資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6號 |
5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9號 |
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2號 |
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3號 |
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公路橋梁三年消危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5號 |
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項目繼續實行“零收費”的補充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9號 |
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補短板強功能工程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0號 |
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9號 |
6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5號 |
6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制造業產業鏈鏈長制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2號 |
6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動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8號 |
6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2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16號 |
6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穩住經濟增長實施細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2〕36號 |
6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鄉村醫生待遇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6〕63號 |
6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94號 |
6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6號 |
7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主城區5G基站設施近期建設規劃(2017—2022)》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8〕64號 |
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68號 |
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土地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號 |
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1號 |
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7號 |
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風景道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8號 |
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21號 |
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2號 |
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消費扶貧(產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設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6號 |
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8號 |
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1號 |
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復制推廣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2號 |
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持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2022年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2〕13號 |
附件3
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備注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 〔2019〕5號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22〕1號)明確于2022年6月21日廢止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規 〔2020〕4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45號)明確于2023年1月1日廢止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外貿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 〔2013〕23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促進外貿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44號)明確于2023年1月1日廢止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8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3〕19號)明確于2023年9月12日廢止 |
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4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38號)明確于2022年11月21日廢止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 | 咸政發 〔2018〕12號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發〔2022〕7號)明確于2022年6月24日廢止 |
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2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版)和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通知》(咸政辦函〔2023〕19號)明確于2023年8月25日廢止 |
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3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2023年版)和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通知》(咸政辦函〔2023〕19號)明確于2023年8月25日廢止 |
附件4
啟動修訂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9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 號 | 責任單位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4號 | 市醫保局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建筑業發展的意見 | 咸政規〔2017〕8號 | 市住建局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9號 | 市市場監管局 |
4 | 咸寧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 咸政規〔2018〕8號 | 市城管執法委 |
5 | 咸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 | 咸政規〔2018〕8號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20〕4號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07〕5號 | 市醫保局 |
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5號 | 市醫保局 |
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8〕46號 | 市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