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加強養犬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相關活動。
軍用、警用、扶助和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養犬登記、犬牌發放,依法查處打擊因犬只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無證養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違法占道經營犬只等行為,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捕捉流浪犬。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居民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進行登記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監測和免疫監管工作,監督動物診療機構發放犬類免疫證,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防疫條件審查許可工作。
衛健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購、接種和病人的診治,狂犬病疫情監測以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各縣(市、區)城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設立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收容、留檢、認領等工作,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引導村(居)民、業主將養犬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和管理規約,通過自治加強養犬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依法曝光不文明不規范的養犬行為,引導公眾形成良好養犬習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城管執法、農業農村、衛健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愛犬人士依法開展養犬宣傳教育,犬只的收容、領養、救助等工作,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養犬登記管理
第九條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飼養絕育犬。烈性犬名錄和大型犬標準見附件。如需調整,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將犬只送至免疫接種點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證: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
境外進口的犬只應當取得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備相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養犬人有獨立使用的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在城區內飼養犬只的,倡導每戶不超過1只。
第十二條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專門的圈養場所、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持個人身份證、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犬只免疫證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攜帶犬只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者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登記證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持個人身份證到原養犬登記機關及時補辦新證。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應當完善養犬登記檔案,加強與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信息共享,更好地服務公眾。養犬登記檔案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住址、聯系方式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時間、品種、性別、主要體貌特征、照片、免疫等信息;
(三)養犬初始登記時間和養犬登記證變更、補發、注銷等情況;
(四)養犬人因違法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犬只傷人記錄;
(五)養犬人填寫的《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
公安部門推進建立養犬智慧管理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務。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五條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限養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信息;逗留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十七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繩)且長度不超過1.5米,在養犬人可控安全范圍內,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餐飲場所,以及候車室、商場、銀行、超市、賓館等人群聚集封閉的室內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五)及時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泄的糞便;
(六)及時制止犬只持續吠叫、恐嚇、追咬等攻擊、傷害他人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并履行勸阻職責。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置犬只臨時寄放場所或者設施。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本條的限制。
第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本居住區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標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二十三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將免疫接種有效期的犬只送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二十四條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丟棄。
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養犬人應當立即采取犬只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城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依法沒收的犬只。
第二十六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
第二十七條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確認領養犬只的,犬只領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八條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美容、保健(康復)、寄養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病歷檔案制度和診療制度。嚴禁為養犬人開具虛假免疫證。
第三十一條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養殖、交易場所不得設在住宅小區、商住樓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區域;
(三)除免疫、診療、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四)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監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飼養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主管部門不予登記,并責令限期改正;飼養未登記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督促養犬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登記。
第三十四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養犬相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養犬相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養犬人驅使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攜帶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繩)牽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咸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第三十八條攜帶犬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依照《咸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行政處罰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予以清除,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規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規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健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阻礙養犬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飼養犬只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三個月內辦理免疫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咸寧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烈性犬名錄和大型犬標準
附件
烈性犬名錄和大型犬標準
一、烈性犬名錄
獒犬、雪撬犬、拳獅犬、篤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高加索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巴山基獵犬、尋血獵犬、蘇俄牧羊犬、獵狐犬、靈緹、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貝生吉犬、貝林登梗、邊境梗、牛頭梗、凱麗藍梗、美國斯塔福郡梗、比特犬、斗牛犬、松獅犬、大麥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達犬。
二、大型犬標準
成年時體重在30公斤以上,身高(肩高)在60厘米以上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