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堅決守住流域安全底線”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激勵各相關縣(區)不斷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流域經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咸政辦函〔2023〕1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斧頭湖咸寧湖心是我市地表水水質考核國控斷面,雖然近兩年可以達到國家考核要求,但部分指標不穩定。為加快推進斧頭湖水環境綜合治理,持續改善斧頭湖水環境質量,激勵各相關縣(市、區)不斷提高治污水平,形成“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5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斧頭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試行)》(咸政辦函〔2019〕44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試行情況,2020年5月市人民政府對其進行了優化調整,并予以印發實施。《實施方案》試行以來,對促進斧頭湖流域污染綜合治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實施方案》的落實和斧頭湖流域綜合治理的深入推進,根據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對《實施方案》內容再次進行優化調整,重點對考核范圍、考核點位、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運用等內容進行了優化調整,2023年5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
二、基本結構
《方案》共分為8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導思想,明確以咸寧市斧頭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質改善為目標,強化政策引導和溝通協調,搭建全域聯動、合作共治的政策平臺,充分調動流域各縣(區)生態保護的積極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為促進我市斧頭湖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則,堅持“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的原則,明確劃分各區域的污染治理責任。第三部分是考核范圍,明確咸寧市斧頭湖流域咸安區、嘉魚縣為考核范圍。第四部分是考核因子與目標。第五部分是考核斷面(點位)與監測方式。第六部分是考核細則。第七部分是考核資金的使用。第八部分是工作要求。
三、主要內容
一是考核因子與目標。湖泊水域考核點位考核因子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和化學需氧量,地表水考核點位考核因子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湖泊水域考核點位考核目標為:總磷≤0.05mg/L,其他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Ⅱ類水質標準;窯嘴大橋考核點位考核目標為:總磷地表水考核點位考核目標為≤0.1mg/L,其他指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Ш類水質標準;其他考核斷面(點位)考核目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Ш類水質標準。
二是考核斷面(點位)與監測方式。考核斷面(點位)包括2個湖泊考核斷面,11個河流考核斷面和5個閘口考核點位,共計18個考核斷面(點位);采用水質自動站和手工采測相結合的監測方式。
三是考核細則。主要分為湖泊水域考核點位考核辦法,入湖河流、閘口、泵站考核斷面(點位)考核辦法和市級獎勵資金補償標準以及資金繳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