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厘清出資人職責邊界,規范出資人履職盡責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鄂政辦函〔2020〕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國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以及憑借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根據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市級國有金融資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其中對咸寧金融投資集團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委托咸寧高新投資集團管理咸寧香城產業基金,委托咸寧城市發展集團管理咸寧農村商業銀行和咸安長江村鎮銀行的市級國有金融股權資本。市財政局根據股權結構變化和管理需要可適時調整管理方式。受市財政局委托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以下簡稱“四不變”)。
第四條 金融機構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明確黨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序,加強金融機構黨的建設,全面落實各項黨建任務。
第二章?出資人和受托人職責與義務
第五條市財政局作為出資人的主要職責: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依規編制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督,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合理配置;
(四)制定金融機構年度考核目標,審議批準金融資本收益上繳和彌補虧損方案,組織對金融機構進行年度考核;
(五)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依法參與重大事項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
(七)通過法定程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八)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
(九)委托受托人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托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
(一)落實國家和省金融政策法規,統籌優化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
(二)健全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保持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探索市級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保值增值;引導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四)尊重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配合做好重大風險的處置工作;
(五)尊重受托人按委托協議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托人履職;
(六)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全口徑報告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依法依規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七條受托人主要職責:
根據市財政局的委托,按照產權關系,參照本辦法第五條實施管理(上級明確規定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事項除外)。市財政局直接管理事項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變”事項,可能導致被委托金融機構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重大事項,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本級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受托人主要義務:
(一)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
(三)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情況;
(四)接受市財政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五)落實市財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
第九條市財政局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保值增值、統計分析、資本收益等管理。納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負責落實統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市財政局和受托人(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根據國有金融資本劃轉、交易、變更等管理需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會同行業監管部門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分為產權占有、產權變動和產權注銷登記。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及時向出資人機構提交相關產權登記材料,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出資人機構依法依規辦理,發放產權登記證(表)。
第十二條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發生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資本資產定價等情形,出資人機構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并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市財政局核準。
第十三條市級國有金融資產產權轉讓主要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或市財政局認定的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轉讓金融機構母公司國有產權、一級子公司產權等情形,應向市財政局報批;轉讓國有股權致使金融機構不再占有控股地位或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重大股權管理事項,市財政局應依法依規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業務、財務性投資涉及的產權轉讓,按相關業務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承擔市級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出資人機構負責監督金融機構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目標,市財政局依法依規確認市級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并及時反饋給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建立統計監測和分析報告制度,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風險防控、高管薪酬等情況。市財政局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出資人履職情況。第十六條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制度,結合金融機構中長期發展規劃,下達年度收益上繳方案。金融機構在收到市財政局年度收益上繳方案后30天內,組織資金完成收益上繳工作。
第四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重大事項主要包括:章程修訂;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重組、上市、股權變動;重大投資,發行債券等重大融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重大資產處置;重大發展戰略規劃和投資規劃;年度預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任免機構負責人;法人機構設立和撤并;解散、申請破產等。特別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管理制度,經董事會研究,報出資人機構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涉及的重大事項,應于事前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出資人機構依法依規提出意見,特別重大事項需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出資人機構依法派出董事或股東代表參加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派出的董事或股東代表應按程序和出資人要求發表意見,行使職權。金融機構須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會議議程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行使股東會職責。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部分職權。
第五章?管理者選擇與績效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機構公司章程等規定,對所出資金融機構建立規范透明的提名程序,按照黨管干部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金融機構以下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向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市委、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管理者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出資金融機構應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董事、監事、股東代表等應定期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金融機構及其他參股金融機構應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派出董事、監事、股東代表履職盡責。
第二十四條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規范所出資金融機構董事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董事會換屆、董事職務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根據金融機構的行業特點,制定統一的經營績效考核辦法和差異化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對金融機構資產運營水平和社會貢獻開展績效考核,建立績效考核結果與金融機構薪酬總額和管理層薪酬水平掛鉤的獎懲聯動機制。
第二十六條年初金融機構根據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結合行業水平,編制本年度經營目標方案,經董事會研究后報市財政局核準。年度終了,出資人機構負責對金融機構進行經營目標考核。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按規定健全市級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報市薪酬辦審查批準后執行。金融機構實行工資總額管理。金融機構工資總額預算和薪酬分配方案經董事會研究后報出資人機構。金融機構按出資人機構備案或核準的薪酬分配方案按月發放基本薪酬,年終考核后統一清算。
第六章?國有金融資本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金融機構應按市人大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機構要嚴格按照職責要求,加強與行業主管、金融監管部門和審計、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效的監督體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點加強金融機構資本的運營、收益、保值增值、風險防控管理,通過績效評價、目標考核,監督金融機構審慎運營,鼓勵積極經營,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安全。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盡職調查、盡職免責、壞賬追償、壞賬核銷、不良資產處置等具體實施辦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出資人機構和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真實反映金融資本管理政策落實、資產負債、風險控制、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保值增值、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企業經營情況。
第三十二條出資人機構要定期聽取派出的董事、監事、股東代表履職盡責匯報,為派出的董事、監事、股東代表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持,并建立監督評價、激勵獎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每月、每季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后30天內向出資人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年度會計報告必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局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相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權限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大對違反國有金融企業經營、投資、財務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綜合運用處罰、禁入、紀律處分、追究刑責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出資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依規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局重點檢查和評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及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對違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財務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予以提醒和督促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期間,如上級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