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一)國務院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履職盡責作出頂層設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20﹞49號)明確了出資人和受托人的職責,界定了出資人、受托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的職責邊界,提出了以市場化、法制化方式履行資本管理與監督、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與考核等出資人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二)省政府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履職盡責提出指導意見。省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鄂政辦函﹝2020﹞11號)提出了專注管資本、注重市場化管理、出資人職責與市場監管職責相分離、管金融資本與管實業資本相分離、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五項操作準則,細化了基礎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與薪酬績效管理等職責,明確出資人職責與黨建、紀檢監察、市場監管等工作銜接,確保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三)市政府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履職盡責做了具體要求。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完善市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方案》(咸辦發﹝2020﹞2號)明確要求“堅持權責明晰,厘清金融監管和財政出資人的關系”“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出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辦法,細化出資人職責,明確出資人職責邊界,理順出資人管理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分工與銜接,有利于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二、主要內容
《咸寧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代擬稿)》共八章四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出資人管理的原則和方式,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準確把握出資人職責邊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二章出資人和受托人機構職責與義務,規定出資人和受托人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中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章至第六章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與績效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監督管理的具體方式和內容。
第七章責任追究,明確出資人和監管部門追究金融機構管理責任的情形和方式,出資人、受托人及金融機構管理層違規履職被追究責任的情形和方式。
第八章附則,主要明確執行時間、解釋部門和例外規則。
三、起草思路
(一)厘清出資人職責義務。明確了出資人基礎管理、委托管理、選派管理代表、任免管理者、薪酬績效管理、監測報告等方面的職責,規定了出資人優化資本布局、督促保值增值、尊重金融企業自主經營、尊重受托人履約履責、全口徑報告等方面的義務,明確界定出資人權責范圍,形成權責清新的管理機制,為出資人履職盡責提供規范指引。
(二)界定與受托人、金融機構的職責邊界。出資人采用市場化方式以管資本為主,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不干預受托人正常履職;受托人按委托協議履行所托管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并接受出資人監督考核;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負責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三)細化管理內容增強操作性。從總則、出資人和受托人職責義務、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與績效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七個方面,制定了詳細的管理內容和操作方法。
(四)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分工協作。按照出資人職責與監管部門的監管相分離的原則,出資人負責資本管理,監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出資人要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協作,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效的監督體系。
四、重要作用
(一)明確參與各方權責,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出資人、受托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四方共同參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通過出臺出資人管理制度,界定參與各方職責邊界,明確參與各方權利義務,指導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打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關節。
(二)明確管理內容和方式,提高金融資本管理效率。明確出資人、受托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參與金融資本管理的基本準則和主要方式,細化金融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有依據、有目的開展經營活動,提高金融資本管理效率。
(三)承接細化上級政策,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省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鄂政辦函﹝2020﹞11號)要求“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具體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出臺市級出資人管理辦法,細化上級政策增強可操作性,報省財政廳備案,健全本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