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咸政規〔20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
現將《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咸寧市委、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咸發〔2009〕3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咸辦發〔2017〕10號)精神,為了進一步改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助推創新驅動、綠色崛起戰略實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行業、各領域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第一線做出較大貢獻和取得突出業績的優秀人才。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以下簡稱市管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人社局具體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配合。
第二章 ?選拔條件和對象
第四條推薦市管專家的人選,必須是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各行業、各領域第一線工作的優秀人才,其推薦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納稅。同時,近5年內所取得的成績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應用研究領域,所取得的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得到國內同行公認;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的前三位人員;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地(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的第一完成者;獲得地(廳)級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人員;國家科技攻關計劃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術研究與開發領域,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解決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技術難題,為我市技術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者;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優秀新產品獎、技術開發獎、名牌產品獎,并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三)長期工作在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第一線,有重大技術突破,推動了行業技術進步和鄂南經濟強市建設,或者在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以及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中,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產生了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獲得省(部)級技術(農業)推廣成果二等獎及以上或兩項以上三等獎的主要完成者;獲得地(廳)級技術(農業)推廣成果一等獎或兩項以上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者;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湖北省技術能手”“湖北工匠”等省級以上榮譽者。
(四)在完成國家及省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貢獻突出,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獲得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或優秀工程三等獎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獲得地(廳)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或優秀工程一等獎或兩次以上二等獎的第一完成者;國家或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
(五)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創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論觀點,是專業領域學術帶頭人;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社會科學三等獎及以上,或獲得地(廳)級社會科學一等獎,在業內具有重要影響的專家學者。
(六)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所創新的教育理論、教學方法,經國家或省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鑒定并普遍推廣,為同行所公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三等獎及以上人員;獲得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或兩項二、三等獎人員;被授予全國、全省特級教師、勞動模范或優秀教師稱號者。
(七)在衛生和臨床醫療方面有重大技術創新,做出突出貢獻:長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線,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成功地治愈疑難、危重雜癥,完成難度較大的手術,學術理論水平功底深厚或在較大范圍內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傳染病流行,消除危害人民的地方性疾病,社會影響大,得到省主管部門認可;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以上者;獲得地(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或兩項以上二、三等獎者;被全國、全省表彰的優秀醫務工作者。
(八)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領域成績顯著,對促進我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繁榮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全國專業領域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專業領域一等獎的文學、藝術、記者、編輯、主持人、出版、文物和博物館學等方面的專家;獲得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的主要完成人員;入選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培養工程的人員;被國內公認的藝術大獎獲得者;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被確認為某一領域傳人者。
(九)在重點體育項目中,作為主教練,對我市體育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集體項目獲得省以上重大體育比賽(省運會以上)冠軍,或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前三名,向國家級運動隊輸送2名以上運動員;單項項目獲得省以上重大體育比賽(省運會以上)團體總分第一名,并獲得2個以上小項冠軍,或獲得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團體總分前三名,向上級運動隊輸送2名以上運動員。
(十)在企業管理領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較高推廣價值的現代化管理理論或實踐經驗,對推動企業科技進步與自主創新發展成效顯著,企業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在教育管理領域,創造性地提出和運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對推動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跨入全省先進行列的管理人員。
(十一)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等領域,為推動咸寧經濟建設和解決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出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理論依據,為推動專業領域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并為省內同行所公認的人員。
(十二)在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中,被省市授予農村實用技術拔尖人才,且在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較大規模,品種優、效益好,輻射帶動能力強的產業帶頭人和創業能手。在農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等方面貢獻突出,直接創造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創辦各種經濟實體,安置城鄉富余人員和向國家繳納稅收方面有較大貢獻者。掌握一技之長,技藝精湛、知名度高的農村能工巧匠。
(十三)在其他行業經省以上同行專家鑒定(評審)確定有特殊貢獻者。
(十四)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為我市經濟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計算受獎項目時,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只計最高級別、最高等次獎項一次。
第三章 ?選拔原則和程序
第五條選拔市管專家堅持服務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原則;鼓勵創新、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原則;公開、公正、透明、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市管專家選拔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次評選10名左右。
設立市管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管專家的評審工作。市管專家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人社局。建立選拔市管專家評委庫,由有關專家和部門領導組成。
第七條選拔市管專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擬推薦人選須在本區域、本單位內進行公示,聽取群眾意見,經本區域、本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后上報。被推薦人選所在單位黨組織的隸屬關系在各縣(市、區)的,向所在縣(市、區)人社局申報,由縣(市、區)人社局對被推薦人選進行考察,經縣(市、區)黨委、政府同意后,上報市人社局;被推薦人選在市直部門(單位)的,由基層單位向主管部門的人事(科教)機構申報,主管部門組織考察,經黨組(黨委)討論通過后,上報市人社局;被推薦人選所在單位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及隸屬關系不在咸寧的中央、省駐咸單位,直接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報。
第八條被推薦為市管專家的人員必須填寫《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申報表》,連同單位推薦報告、人社部門或主管部門考察報告、推薦人選典型事跡材料、公示結果情況報告、能夠說明本人突出貢獻成就的獎勵、榮譽證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誠信承諾書和有關團體、兩名及以上專家推薦信件(擔任領導職務的推薦人選,附由紀檢部門出具廉政鑒定意見)等一并上報。
第九條市管專家評審:市人社局對各地、各部門(單位)推薦的市管專家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選拔條件評審后,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擬定候選人名單,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在市級媒體公示,無異議后由市人社局發文。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條被批準為市管專家者,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人才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市管專家享受健康體檢和休假療養待遇。市、縣(市、區)人社局每年定期集中組織健康體檢;除正常年休假外,每年安排部分專家休假療養。所需經費列入各級人才專項經費預算。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管專家由市人社局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縣(市、區)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門的人事(科教)機構和專家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三條建立市管專家考核制度,實行跟蹤管理。每年對市管專家進行一次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縣(市、區)人社局和市級主管部門的人事(科教)機構負責。專家每年年底填寫《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年度考核登記表》,經單位組織考核簽署意見后按程序上報。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表現、履行崗位職責、創新業績、學術成就、課題項目進展和工作實績等情況。考核結果于第二年一季度報市人社局。
第十四條建立與市管專家的聯系制度。將市管專家納入市委、市政府直接聯系的高級專家信息庫管理。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專家的聯系,通過召開座談會、調查走訪等形式經常了解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聽取意見建議,解決實際困難,為他們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市管專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圍,人社部門要繼續保持與他們的聯系,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要注意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關心他們的生活。
第十五條建立市管專家政治理論培訓制度。加強對市管專家的思想政治教育,結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舉辦專家政治理論研修班或專題理論研修班,有針對性地組織專家進行市情考察和專題研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勉勵市管專家珍惜榮譽,進一步發揚科學務實、愛崗敬業、創新奉獻精神,對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建言獻策,為咸寧實施創新驅動、綠色崛起戰略,加快建設特色產業增長極、轉型發展示范區和自然生態公園城市再立新功。
第十六條加強對市管專家的宣傳。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市內新聞媒介開辟專欄,大力宣傳市管專家的典型事跡,弘揚他們無私奉獻的精神,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七條凡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政治上、經濟上犯有嚴重錯誤,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工作中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為市管專家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所在縣(市、區)或市直部門(單位)同意,市人社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取消其“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稱號,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推薦國務院、省政府特殊(專項)津貼專家人選,從市管專家中選拔產生。
第十九條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管專家的選拔工作,精心組織,好中選優,寧缺毋濫。對利用選拔機會進行壓制、誣陷、打擊報復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關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咸政規〔2018〕8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公布前,已被授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政府專項津貼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國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者,享受除一次性獎勵以外的工作、生活待遇。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咸政規〔202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綠色崛起戰略,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科技創新成為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開創科技創新引領咸寧高質量發展新格局,為全省“建成支點、走在前列、譜寫新篇”作出咸寧貢獻,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培育創新創業主體
(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再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通過招商并在有效期內整體遷移到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完成相關變更手續且正常經營的,給予30萬元獎勵;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對入庫企業首次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執行委員會推薦的,給予2萬元獎勵;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首次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給予每家企業1萬元獎勵。
(二)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對企業獨立或牽頭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按年度到位資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產業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一批市級重大科技專項,圍繞光電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現代農業、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500萬元。推動市級科技項目實行“揭榜掛帥”制,攻克制約我市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難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四)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或試點縣(市、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納入國家、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或試點的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知識產權雙創服務基地建設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對開展知識產權貫標、運營、導航、評議項目的企業,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獎勵。
(五)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投入在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再按如下標準補貼: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20%予以補貼;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2億元(含)的,對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1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加快建設高質量創新平臺
(六)鼓勵建設高水平技術創新平臺。對在咸新建的國家級獨立科研院所,經國家認定和市研究會商后,按不超過其投資總額的20%給予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重點實驗室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公司)、臨床醫學中心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市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的,通過績效評價后,給予2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通過績效評價后,給予10萬元獎勵。
(七)支持建設高質量創業孵化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通過績效評價后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雙創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支持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立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移、投融資等服務平臺,對其新購置的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按其支出的3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50萬元。
(八)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提檔升級。在孵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新認定1家給予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5萬元獎勵;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3年內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的,每上市或掛牌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10萬元。支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組織開展各類科技創業大賽、創業沙龍、創業培訓、項目路演等活動。
(九)加大農業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市級星創天地、農業科技示范基地,通過績效評價后給予10萬元獎勵。強化農村科技特派員制度,對選聘為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的,給予每人每年0.8萬元工作補貼。
三、加快培育區域創新創業載體
(十)支持科技創新園區建設。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高新區(農高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咸寧高新區、企事業單位牽頭建設創新型特色園區、創新型產業集群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力度。鼓勵各類科技成果來咸轉化,對在咸企業以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實現產業化的,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鼓勵科技成果登記,登記1項省級科技成果,獎勵1萬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成交額達到1億元以上,按照成交額的0.0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萬元。鼓勵申報科學技術獎,對獲得國家突出貢獻獎的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的,一等獎獎勵100萬元,二等獎獎勵50萬元;對獲得省突出貢獻獎的獎勵100萬元,對獲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獎勵20萬元,對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的,一等獎獎勵20萬元,二等獎獎勵10萬元,三等獎獎勵5萬元。
(十二)加強縣域科技創新工作。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縣(市、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在當年全省科技創新綜合考評中獲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縣(市、區),按照獲獎金額由市財政給予等額配套,資金用于縣(市、區)提升科技服務能力。對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縣(市、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當年建成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的縣(市、區),給予100萬元獎勵。
四、加快構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
(十三)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在重點高校、科研院所中選派科技專員入駐蹲點,對接推動一批重大科技項目及成果在我市轉化落地。對選派為科技專員的,給予每人每年0.5萬元工作補貼。建立高校院所、研發機構、企業科研人員互聘制管理制度,對選聘為互聘制科技人員的,給予每人每年0.8萬元工作補貼。
(十四)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建設。對獲批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基地)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批省級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的,給予20萬元獎勵。
(十五)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對當年代理我市專利(不含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超過500件、300件的市域內專利代理機構,分別資助30萬元、15萬元。專利代理機構無償為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50%進行資助,國內最高2萬元、涉外最高5萬元。對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外地來我市開設專利代理分支機構,注冊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或備案滿一年,且有效開展代理業務超過100件(不含外觀設計專利)的,經認定給予5萬元獎勵。企業、專利中介代理機構每培養或引進1名專利代理師,且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給予企業1萬元/人資助。支持省知識產權培訓(咸寧)基地建設,鼓勵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活動,按培訓人數100元/天/人補貼,每年補貼最高3萬元。
五、優化科技創新和人才發展環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依托香城產業基金設立1億元以上的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支持設立創業種子基金,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起設立創業種子基金,按照到位資金額的20%給予配套,基金總規模不低于300萬元,投資期限可達5年;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種子輪、天使輪投資,按在孵企業實際投資的10%給予獎勵,獎勵最高10萬元。
(十七)加大知識產權創造激勵力度。當年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補助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外觀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發明人獎的,每件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十八)支持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創新人才激勵力度,推進實施以增加知識產權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政策,讓科研人員“名利雙收”。支持建設人才創新平臺,對新獲批設立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國家級學會牽頭建立的學會協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運轉的,經備案審核連續三年每年補助10萬元。加強科學普及力度,對新獲批省級及以上、市級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十九)完善科技創新保障機制。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落實主要領導負責制,把科技創新工作擺在發展核心位置,強化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硬核支撐。各縣(市、區)要健全財政科技經費穩定增長機制,確保地方配套獎勵資金足額預算、及時到位,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加大督查檢查力度。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全市督查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查檢查。落實工作約談制度,對推進科技創新工作不力的縣(市、區),對地方財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沒有達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縣(市、區),市政府進行工作約談,并取消相關獎勵。
(二十一)本意見所涉及的各項財政性資金,均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各縣(市、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精神,參照本意見落實財政獎補資金。
(二十二)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咸政規〔2018〕8號)同時廢止。原有其他科技創新政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8日
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圍繞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更好地服務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目標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市、縣、鄉鎮(街道)〕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工作任務
(一)明確事項范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在前期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并編制告知承諾事項目錄清單。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二)確定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證明事項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辦理的事項除外。確需代為承諾的,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人(即申請人,下同)的特別授權書,特別授權書應載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規范工作流程。行政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并通過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告知承諾格式文書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基本信息、行政機關告知內容、當事人承諾等。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行政機關告知的內容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條款。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需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者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采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臺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塊,建立網上提交告知承諾書的相關制度,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加強核查監管。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托在線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推進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
(六)抓實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七)強化風險防范。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迅速成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專班,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任務措施,壓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節點。2021年3月10日前,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工作聯絡表(見附件2)。
(二)組織實施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見附件3),梳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
2021年3月15日前,各地各有關部門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市司法局備案;將《湖北省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填報表》(見附件4)報送至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電子版同時報送)。
2021年3月20日前,各地各有關部門統一在各自門戶網站(或者主流網絡媒體)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證明事項目錄公布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積極有序全面開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確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落實到位、取得實效。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總結驗收階段。2021年8月1日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完成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查評估工作,并將自查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將自查評估結果抄送市司法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做法,持續提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項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全力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
(二)加強協調聯動。各地要打通信息壁壘,全力推進政務服務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無障礙、全時空聯通共享。各有關部門要主動與政務服務、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門溝通,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證照分離”等改革措施的有機銜接,共同優化政務服務流程。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要善于發現、總結、宣傳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大力培樹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檢查指導。各級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各行政機關要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細化各項工作流程,逐項抓好推進工作落實。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附件:1.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專班
2.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
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本)
????4.湖北省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填報表(樣本)
附件1
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工 作 專 班
組 ?長:肖天樹 ?副市長
副組長:吳傳清 ?市政府副秘書長
市司法局局長
成 ?員:王 ?建 ?市委編辦副主任
萬維民 ?市發改委副主任
黎正剛 ?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
朱細權 ?市司法局副局長 ?
李愛民 ?市財政局副局長
黃 ?勇 ?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謝曉斌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副局長
姜昌平 ? 市稅務局副局長
工作專班主要負責研究、部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推行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
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專班日常工作,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
附件2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
填報單位:
姓 ? ?名 | 職 ? ?務 | 聯系方式 | |
分管領導 | |||
具體承辦科室負責人 | |||
聯絡員 |
備注:此表按要求報送至市司法局行政執法監督科。電話:0715-8266361,郵箱:xnxzzfjd@163.com。
附件3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本)
〔 ? ?年〕號
(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1.書面承諾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
2.通過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予以核實;
3.書面承諾后,申請人應在向行政機關做出承諾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條件、標準補齊全部申請材料。
本證明事項不可(可)代為承諾。您辦理的行政事項第項證明材料適用第種承諾方式。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申請人做出虛假承諾的,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已作出的行政決定,申請人對依據決定發生的行為給第三方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將申請人列入政務服務誠信檔案黑名單,開展聯合懲戒。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理。
(九)公開要求
本承諾書是否公開:
承諾書公開范圍:
本承諾書公開時限: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了解了該項政務服務事項的有關要求,對有關規定的內容已經知曉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等;
(三)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需要補齊證明材料的,本人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且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未按時報送,本人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愿意在所從事的活動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五)對違反承諾的行為或者超越承諾范圍進行活動的行為,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承諾,被撤銷行政決定所造成的經濟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擔;
(六)以上陳述真實、有效,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 ? ? ??????????? 行政機關:
(簽字蓋章) ? ? ? ? ? ? ? ???????????????(蓋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年 ?月 ?日 ? ? ?
(本文書一式三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留存一份。此文書僅供參考,各單位可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修改完善)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下達2021年糧食生產目標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糧食生產年年要抓緊,面積、產量不能掉下來,供給、市場不能出問題。今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全市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抓好糧食生產作為“三農”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當前多種因素交織疊加的情況下,更要把保障糧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省人民政府下達我市2021年糧食生產目標任務為:播種面積294.79萬畝,總產量23.37億斤,其中早稻播種面積36.4萬畝。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我市的目標任務,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各地2021年糧食生產目標及早稻播種面積予以分解下達。各地要切實扛起國家糧食安全政治責任,落實黨政同責,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主體、到田塊,強化工作措施,在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予以重點保障,全力穩定糧食生產“基本盤”。
附件:1.2021年全市糧食生產目標任務分解表
2.2021年全市早稻播種面積任務分解表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
2021年全市糧食生產目標任務分解
縣市區 | 2021年目標 | |
面積(萬畝) | 產量(億斤) | |
全市 | 295 | 23.4 |
咸安區 | 46.7 | 3.928 |
嘉魚縣 | 43 | 3.53 |
赤壁市 | 62.4 | 5.512 |
通城縣 | 44.75 | 3.298 |
崇陽縣 | 58.47 | 4.3 |
通山縣 | 33.67 | 2.33 |
咸寧高新區 | 6.01 | 0.502 |
附件2
2021年全市早稻播種面積任務分解表
單位:萬畝
地 ? 區 | 面 積 |
咸寧市 | 36.4 |
咸安區 | 2.9 |
汀泗橋鎮 | 0.65 |
向陽湖鎮 | 0.23 |
向陽湖奶牛場 | 0.08 |
官埠橋鎮 | 0.3 |
賀勝橋鎮 | 0.29 |
雙溪橋鎮 | 0.6 |
馬橋鎮 | 0.3 |
桂花鎮 | 0.05 |
高橋鎮 | 0.3 |
大幕鄉 | 0.1 |
嘉魚縣 | 2.5 |
官橋鎮 | 0.03 |
新街鎮 | 0.03 |
渡普鎮 | 0.03 |
潘家灣鎮 | 2.41 |
赤壁市 | 9.2 |
蒲圻辦事處 | 0.11 |
新店鎮 | 1.6 |
趙李橋鎮 | 0.01 |
茶庵嶺鎮 | 0.5 |
車埠鎮 | 1.5 |
赤壁鎮 | 0.7 |
柳山湖鎮 | 0.7 |
神山鎮 | 1.68 |
中伙鋪鎮 | 0.6 |
官塘驛鎮 | 1.4 |
余家橋鄉 | 0.25 |
滄湖開發區 | 0.03 |
黃蓋湖農場 | 0.12 |
通城縣 | 11.8 |
麥市鎮 | 0.44 |
關刀鎮 | 1.4 |
馬港鎮 | 0.65 |
五里鎮 | 1.0 |
北港鎮 | 0.66 |
石南鎮 | 1.0 |
大坪鄉 | 1.96 |
雋水鎮 | 1.12 |
沙堆鎮 | 1.35 |
四莊鄉 | 1.65 |
塘湖鎮 | 0.57 |
崇陽縣 | 9.1 |
天城鎮 | 1.19 |
沙坪鎮 | 1.39 |
石城鎮 | 1.28 |
白霓鎮 | 1.5 |
青山鎮 | 1.74 |
肖嶺鄉 | 1.34 |
銅鐘鄉 | 0.48 |
農科所 | 0.18 |
通山縣 | 0.5 |
南林橋鎮 | 0.1 |
九宮山鎮 | 0.06 |
黃沙鎮 | 0.08 |
通羊鎮 | 0.06 |
闖王鎮 | 0.1 |
大路鄉 | 0.1 |
咸寧高新區 | 0.4 |
橫溝橋鎮 | 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5日
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
為加快推進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19〕81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8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非煤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咸政辦函〔2018〕2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咸政發〔2020〕5號)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大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把保護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推進礦山綠色發展,為實現我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導,統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林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的技術、項目、資金,建立共享共治機制,加快推進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工作。
(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將生態保護修復放在優先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
(三)以人為本、尊重民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聽取周邊群眾意見,保障群眾權益,讓人民群眾共享生態環境改善后的發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四)因地制宜、有序推進。根據資金籌措情況,合理確定礦區生態修復目標,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地質環境整治方案和植被恢復方案。
三、目標任務
新建和生產礦山全部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取得顯著成效,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全面落實,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責任明確、措施得當、管理到位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體系,形成“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的礦山綜合治理新局面。
(一)對具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礦山,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落實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設計標準和批復要求,認真開展生態修復。
(二)對責任主體滅失的廢棄礦山,根據《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湖北長江干支流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19〕435號)要求,按照“誰治理、誰受益”“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模式,加快礦山生態修復。
(三)對主動退出或者因政策性關閉的礦山,以及可追溯礦主的非法開采礦山、合法開采已閉坑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限期履行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落實礦山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因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形成的高陡邊坡治理,可按照自然資規〔2019〕6號文件要求,探索市場化方式實施。
(四)力爭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其中,2021年對“三區兩線”(重要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周邊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中央、省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涉及礦山生態修復情況開展“回頭看”,總結分析,查擺問題,確保修復任務及效果達到預期目標;對2020年9月30日關停的過渡期礦山,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復任務;其他礦山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復任務。
四、時間安排
從2021年2月開始,集中開展全市非煤礦山生態修復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2021年3月31日前)。對全市范圍內的未修復礦山開展調查,包括前期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對已關停的煤礦、金屬礦等情況進行調查,摸清是否存在污染及未修復情況。
(二)方案編制階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摸底情況,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縣級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建立工作臺賬,實行“一礦一策”,明確修復方式、責任主體、完成時限及考核方式。全面梳理前期每個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生態修復設計方案等,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進一步優化礦區生態修復設計方案,確定每個礦山生態修復的具體任務及資金籌措。
(三)推進實施階段(2021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各地在科學編制設計方案的基礎上,按程序開展生態修復,在保證質量基礎上加快工作進度。其中,對“回頭看”發現的“三區兩線”廢棄露天礦山未達到效果的、2020年9月30日過渡期關停的礦山,必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復任務;各級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涉及礦山生態修復的,按整改銷號要求完成;其他礦山生態修復按“一礦一策”修復方案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復任務。
(四)組織驗收階段(2021年10月—2025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生態修復工程初步驗收,并按程序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竣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對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以更高站位、更嚴要求、更實措施,扎實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二)做好資金支持。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各地要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統籌用于礦山生態修復等支出,將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與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等有機結合,形成政策、資金和工作合力,增強工作實效。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通過政策激勵,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利用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模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對采取開發式修復的,要科學測算資金平衡方案,認真分析生態修復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組織地質、采礦、水工環、安全、經濟、園林等方面專家,對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論證,嚴禁借礦山生態修復之名進行采礦活動。
(三)強化督辦問責。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履職、嚴肅問責、依法追責的責任體系,將各地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項目,建立考評機制,做好責任考核。要加強跟蹤督辦,堅持問題導向,實行動態督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開采和偷采盜采行為,對生態修復工作不力的責令整改,確保各項目標、進度、措施落實到位。
市人民政府此前公布的相關意見與本方案不一致的,適用本方案。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68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咸寧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遴選符合條件的專家、執業律師為市政府法律顧問,全體政府法律顧問組成市政府法律顧問團。
第三條咸寧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的組建以及法律顧問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行端正、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二)熱心服務社會公共事務,有一定的時間和相應的精力履行職責;
(三)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經驗,專業能力強,在行業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四)所在律師事務所一般應設立在咸寧市主城區;
(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法律風險評估;
(二)參與市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
(三)對市政府推進依法治市中的重大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對涉政府重大民商事行為擬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提供法律咨詢、論證意見;
(五)根據委托代理市政府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和處理非訴訟糾紛;
(六)為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提出法治建設意見和建議;
(七)為處置社會公共事件、重大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六條市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依照有關規定查閱相關資料;
(三)參與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相關的調研、項目論證活動;
(四)取得相應報酬。
第七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市政府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工作內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或者其他損害公共利益、市政府合法權益的活動;
(六)參與辦理法律事務,一般應當出具簽名的法律意見書;
(七)忠于事實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準確、客觀、全面,為市政府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八條市政府法律顧問由市司法局擬定建議人選報市政府審定,并由市政府印發聘任文件、頒發聘書。
市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期一般為2年,聘任期屆滿后自行解聘。
第九條市司法局統籌推進全市法律顧問工作,市政府各部門選聘的法律顧問應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條市司法局應當建立完備的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統計制度。
第十一條市司法局應當組織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提高市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實行市政府法律顧問以品德、素養、能力、實績為評價標準的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報市政府審定后解聘:
(一)受刑事處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經考核為不稱職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其他損害市政府合法權益行為的。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政府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政府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臨時聘請市政府法律顧問之外的專家、執業律師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第十六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具體發放辦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托服務制。可以通過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調研論證、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接受咨詢、受委托辦理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對擬以市政府名義、市政府授權部門對外簽訂合同(協議)或者由市政府承擔責任的其他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須由市長或者副市長批轉至市司法局辦理,同時呈辦單位應及時一次性提供與呈辦事項相關的各類資料,并附呈辦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或者所屬法制部門的書面法律意見。
市司法局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征求意見期間不計入時限)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市政府。
市政府法律顧問依法獨立出具法律意見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影響,落實領導干部過問簽字背書制度。
第十九條市政府組織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采購的合同(協議)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的,呈辦單位一般應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市司法局,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市司法局指定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
第二十條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由市司法局負責辦理委托手續。市政府法律顧問根據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理市政府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復議。市政府法律顧問代理意見須經市司法局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司法局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咸政辦發〔2015〕61號)同時廢止。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6日
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4號)要求,為切實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作為“三農”工作的首要任務,緊緊抓住耕地這個關鍵,堅持科學合理利用耕地資源,把有限耕地資源優先用于糧食生產,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防止耕地“非糧化”,堅決守住耕地紅線和糧食安全根基,堅決完成省政府下達的糧食生產目標任務,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實支撐。
二、重點措施
(一)開展耕地“非糧化”問題專項清理整治。
第一階段:全面排查階段(2021年3月5日—31日)。各縣(市、區)、咸寧高新區要組織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林果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已建高標準農田占用調整為非耕地等四類耕地“非糧化”問題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摸清耕地“非糧化”的類型、數量、面積和分布,全面掌握真實現狀和背景原因,并登記造冊。各地耕地“非糧化”問題排查情況經各地政府負責同志簽字同意后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報送至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二階段:整改處置階段(2021年4月1日—8月31日)。各地要在摸清問題底數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政策法規,分類制定措施,分類穩妥整改。對于增量問題(2020年9月10日之后),要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強化監管核查,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查處一起。對于存量問題(2014年4月11日—2020年9月10日之間),要堅持實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妥善處置方案。2021年8月31日之前,縣級完成集中整改任務。各地耕地“非糧化”問題臺賬、處置整改情況經各地政府負責同志簽字同意后,于2021年9月5日之前報送至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三階段:考評驗收階段(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聯合組織對各地耕地“非糧化”問題排查摸底、整改處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匯總,市級驗收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自然資源廳。
第四階段:總結完善階段(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認真總結本地區專項清理工作情況,抓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各地專項清理工作總結報告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報送至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全面總結各地專項清理工作情況,并上報市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二)科學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全面完成139.7235萬畝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任務,并落實到地塊。對連片面積500畝以上的大田大畈實行立牌保護。組織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劃定情況“回頭看”,對糧食種植面積大但劃定面積少的進行補劃,對耕地性質發生改變、不符合劃定標準的予以剔除并補劃。不得擅自調整糧食生產功能區,不得違規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建設種植和養殖設施,不得違規將糧食生產功能區納入退耕還林還草范圍,不得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內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三)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要重點用于發展糧食生產,特別是保障稻谷、小麥、玉米三大谷物的種植面積。一般耕地應主要用于糧食和油料、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耕地在優先滿足糧食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基礎上,適度用于非食用農產品生產,對市場明顯過剩的非食用農產品,要加以引導,防止無序發展。(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四)穩定糧食生產面積。禁止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每年春種和秋播期間,各縣(市、區)、咸寧高新區要組織對耕地撂荒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積極動員農戶復耕復種,或者采取村集體代耕代種、托管服務等形式,重點用于發展糧食生產。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將省下達我市的糧食生產目標任務,分解到縣、落實到鄉村、新型經營主體、種植大戶和地塊,并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全市糧食播種面積穩定在295萬畝以上,產量穩定在117萬噸以上。(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五)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保護區為重點,加強土地整治和田間配套設施建設,推廣秸稈還田、種植綠肥、有機肥施用等耕地質量提升技術,建設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節水高效、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高標準農田。2021年新建高標準農田20.85萬畝,“十四五”期間力爭新建和提質改造高標準農田100萬畝以上,實現糧食生產功能區全覆蓋。開展已建高標準農田調查評估,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補建,調整為非耕地的重新落實地塊補建。(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六)培育發展種糧主體。出臺種糧主體扶持獎勵政策,支持各類種糧主體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示范農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農場。支持糧食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有序擴大生產,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積極引導土地優先向種糧主體流轉。加快培育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大力推進代耕代種、統防統治、土地托管等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提高種糧規模效益。(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七)完善種糧支持政策。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高標準農田建設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農田建設再投入和債券償還、貼息等。各地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的耕地保護資金應向承擔耕地保護具體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傾斜,分配比例應不低于50%。支持糧食生產經營主體申報農產品加工貸款貼息項目,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糧食生產經營主體發展糧食生產提供政策性融資擔保。積極開展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機械化技術試驗示范,加快丘陵山區農田宜機化改造。支持建設糧食產后烘干、加工設施,延長產業鏈條,提高糧食經營效益。(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咸寧高新區要嚴格落實糧食安全政治責任,嚴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排查工作,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實化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監督指導服務。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林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二)強化日常監測。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安排部署,綜合運用衛星遙感技術,每半年開展一次耕地種糧情況監測。各縣(市、區)、咸寧高新區要對本區域內耕地種糧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定期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內目標作物種植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及時更新電子地圖和數據庫,實現信息化、精細化管理。(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三)強化目標考核。將防止耕地“非糧化”作為鄉村振興、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提高糧食種植面積、產量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考核指標權重,細化考核要求。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對成績突出的縣(市、區)進行通報表揚,對落實不力的縣(市、區)進行通報約談,并與相關支持政策和資金相銜接。(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四)強化宣傳引導。加強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宣傳,進一步營造保護耕地、發展糧食生產的良好氛圍。加強典型宣傳推介,推廣先進經驗做法,引導種糧主體和農戶積極發展糧食生產。(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
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15號
咸安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中心城區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3日
咸寧市中心城區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
實 施 方 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辦〔2019〕43號)、《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教體藝〔2017〕1號)、國家體育總局《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體經字〔2012〕34號)等文件精神,為推動我市中心城區內市(區)直機關、大中院校、城區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全面提升現有體育設施的使用率,緩解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著力解決好“健身去哪兒”的問題。現結合我市中心城區體育設施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實施《全民健身條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疫后重振補短板強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堅持以政府治理為主導、居民需求為導向、改革創新為動力,健全體系、整合資源、增強能力,完善中心城區體育設施。充分利用好社會公共體育資源,最大程度地組織引導社會公共體育資源對外開放,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投入的社會資源的效用,加快推進健康咸寧建設步伐。
(二)基本原則。
1.政府統籌,多方參與。以政府為主導、以各單位為主體,加強部門協作,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形成市(區)直機關、城區學校、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現存的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良好格局。
2.互惠互利,共建共享。市(區)直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的體育設施開放要以正常工作、學習秩序不受干擾、確保安全為前提,妥善處理好工作、教學與開放的關系。全面提升政府資金投入效益,盤活現有體育場地設施,加大開放步伐,提高設施使用率。
3.突出重點,有序實施。積極探索市(區)直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有效機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開放范圍,分批次、分階段推進市(區)直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4.因地制宜,分類管理。根據市(區)直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實際情況,采取科學合理開放形式和服務管理方式,推進具備條件的單位全面實施體育場地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能堅持長期向社會公眾開放。
5.制度保障,長效運行。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完善制度建設,多渠道、多途徑推進市(區)直機關、城區學校、企事業單位體育場館向社會公眾開放工作。
(三)主要目標。
推進我市體育設施建設,完成“十四五”期間人均運動場地2.5㎡的建設目標。進一步促進我市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全面提升體育場館設施使用率,有效緩解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與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全面提升體育場地設施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著力解決好群眾“健身去哪兒”的問題,完善中心城區“15分鐘健身圈”,促進我市全民健身事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開放范圍
咸寧市中心城區(涵蓋3個街道辦事處轄區44個社區)體育場地設施對外開放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執行“誰擁有、誰管理、誰負責、誰組織、誰開放”工作要求,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體育場地設施(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各類體育場館、場地和設施),全部納入開放范圍,實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三、開放要求
鼓勵市(區)直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具備安全管理條件、有穩定資金支持、體育設施正常維護的體育場館和設施于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向社會開放工作。
四、開放辦法
(一)開放時間。
(1)市(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充分利用晚上、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時間向社會開放。
(2)大型綜合體育場館。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文件精神執行。
(3)學校體育設施。學校的體育場館開放應該在教學和體育活動時間之外進行。充分利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學生不在校期間的非教學時間向社會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因各種原因需要暫停開放時,應提前向社會告知。
(4)社區體育設施。充分對外開放,對已被占用的體育設施恢復原有的功能。
(二)開放對象。
全市所有社會公眾、學生群體、體育組織和團體。
(三)開放項目。
(1)室外場地:田徑場、籃球場、排球場、羽毛球場、網球場、室外乒乓球臺、足球場、排球場、健身路徑、健身器械。健身活動場地等先行實施對外開放。
(2)室內場地:包括籃球館、羽毛球館、乒乓球館、門球場、健身房等綜合性的室內場館設施。
(四)收費標準。
公共體育場館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相關要求對外開放,進行免費、低收費開放方式,低收費開放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開放人群收取必要的費用。對青少年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原則上實行免費開放。
(五)運營模式。
積極探索體育場館開放的運營方式,建立切合當地實際的運營模式。鼓勵開放單位開展以自主管理為主的運營模式,探索建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專業組織運營的模式,推進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體育場館開放工作。力爭開放工作實現“六個有”(有充足經費、有安全保障、有保險措施、有場地器材、有管理隊伍、有健身指導),推動實現管理有序,責任落實,指導專業,服務優質的目標。
五、組織機構
(一)成立領導小組。由分管體育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咸安區政府等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主任擔任。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牽頭召開聯席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宣傳、教育、體育、財政、公安、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咸安區政府及城區學校、部分大型企業單位負責人組成,進一步加強對體育場地設施等資源開放實施工作的領導、推進和協調工作。主要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綜合性公益性體育場館的開放工作,按時公示場館對外開放方案,接受上級體育部門的檢查;推進市直機關單位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體育場地向社區開放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委宣傳部:加強宣傳報道工作,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體育場地對外開放工作中好的做法進行宣傳。
市教育局:負責實施城區內市(區)直滿足開放的中小(含幼兒園)學校的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工作,制定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方案,做好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協調工作,指導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衛生應急救護,配合教育、體育部門開展科學健身的指導和培訓工作。
市財政局:統籌各類資金安排用于運動場地和場館開放必要支出;配合教育、體育等市直有關部門做好低收費開放資金使用工作,用足用活體育彩票公益金,充分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場館開放,推進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正常進行。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市(區)直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安全防范,開放期間轄區派出所要加強開放區域和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周邊的治安巡查,及時處置影響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體育場地設施正常開放的治安糾紛事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新建住宅區“室內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積不低于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全民健身設施,完善咸寧市中心城區“15分鐘健身圈”設施內容。
市住建局:牽頭做好市城區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綜合驗收工作,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驗收合格意見作為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咸安區政府:用好轄區內體育場館、健身廣場、健身步道、體育公園,推動城中社區(三個街道辦事處)、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結合全民健身等主題,開展系列體育健身活動。逐步推進轄區內體育場館對外開放工作完成,統籌各類經費安排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的各項合理支出。組織召開本級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部門聯席會議,強化聯席會議制度,加快開放步伐,提升開放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體育設施管理。明確責任義務,加強配合,分期分批推進,共同做好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一是大型體育場館的開放由市體育部門直接管理。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對外開放,嚴格明確對外開放的時間、舉辦活動次數、接待人數、收費標準,每年接受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對體育場館的專項考核。二是城區學校體育設施由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城區各學校具體實施。充分挖掘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潛力,通過加強管理和財政補貼的方式鼓勵開放,解決學校設施管理與維護的資金問題。三是市(區)直單位和社區體育設施管理。體育設施所在的單位和社區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全面推進市直單位和企事業單位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努力實現公共體育設施以及符合條件的市直單位和企事業單位體育場館設施100%向社會開放。
(二)強化資金保障。將全市體育設施開放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中,用于補貼對外開放體育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基礎支出,考慮從2021年開始,每年預算不少于100萬元,用于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的補貼,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和市財政局出臺補貼辦法,有序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開放工作。市區兩級政府要將各部門和學校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多渠道籌措資金,為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各市(區)直部門、學校、社區在維修、管理、安全等方面建立相應的獎補機制。
(三)強化監督檢查。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體育設施開放管理的監督,引入考評機制,把體育設施開放納入屬地單位的日常考評,完善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對體育設施開放實施情況綜合評價,對做得好的單位予以獎勵,對外開放不到位的單位視情進行通報。
(四)加強宣傳力度。大力營造全民健身的濃厚氛圍。通過新聞媒體多渠道宣傳體育場館設施的開放工作,提高居民群眾的知曉率與參與度,積極營造“科學健身、健康生活”的體育健身氛圍,引導居民積極參與到全民健身活動中來。
(五)加強安全管理。有條不紊地推動體育設施開放,高度重視體育場地開放工作的安全管理。縣級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大型體育場館以及其他有條件的開放場地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期間辦理公眾責任險。并切實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定期對體育場地進行全面的檢查維修,平時加強安全巡查,確保開放工作安全、有序、和諧。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辦發〔2021〕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出讓管理,切實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健全土地出讓管理長效機制,針對近年來巡視、審計、督察發現土地出讓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實現出讓地塊控規編制全覆蓋。各地要堅持政府主導,加快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盡快實現全覆蓋。對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或者基礎設施不到位的區域,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二)強化規劃條件管控。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開發強度及安全防護距離、公服配套等作出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小區應明確規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種類、規模、設施要求等設置標準和移交要求。
(三)明確市區土地出讓統一管理。市級管理區域包含主城區、咸寧高新區(含托管區域)、梓山湖大健康產業示范區、官埠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面積約307平方公里。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行使該區域內土地征收、土地收儲、土地交易、土地供給、規劃審批等五個方面(“五統一”)的土地和規劃管理事權。
(四)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規定。擬出讓的土地應是土地權屬清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存量建設用地地表附屬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應全部拆(移)除,規劃允許保留的建(構)筑物應評估其資產價值,與建(構)筑物處置方案一并在土地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中明確。
(五)加強土地評估管理。強化土地評估機構監督管理,評估業務應采用招標、搖號等公開遴選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強化地價評估備案管理,對出具失實估價報告、數據或者估價報告存在重大差錯的評估機構,列入失信主體名單,1年內對該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不予備案。
(六)制定出臺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依據國家、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在目錄出臺前,由開發區會同發改部門對工業項目產業方向是否符合優先發展產業進行核定。
二、加強土地出讓環節管理
(七)嚴格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審批。土地出讓方案要依法確定用途、年限、出讓方式和其他條件,明確交地時間、交地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得違規設置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或者前置條件。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增工業用地全面推行“標準地”方式出讓。
(八)嚴格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控制標準,防止“化整為零”批地、供地。教育、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非營利性的教育、養老等項目審核把關,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并加強教育、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監管。非營利性教育、養老用地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應當收回土地,重新依法供應。擴大有償使用范圍,鼓勵非營利性的教育、養老等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對文化、旅游、康養用地,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嚴格管控供地次序,先供應文旅、康養等非住宅類產業用地,視工程建設進度及資金到位情況,再安排供應配套住宅開發用地。供地后,整宗或者部分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性項目的,應當收回土地,重新依法供應。
(九)規范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受讓人應按照規定及時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出讓人按照約定解除成交確認,不予退還保證金,并將受讓人列入失信名單,按信用懲戒措施相關規定限制其參與土地競買等活動。
三、強化土地出讓批后管理
(十)落實土地供后監管責任。加強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監管,推行土地批供用及規劃審批信息一張圖管理,定期巡查已供土地開發建設進度情況。用地單位完成項目建設后,應及時向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檢查核驗、規劃條件核實。
(十一)切實履行交地義務。交地責任人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并及時與受讓人簽訂書面交地確認書。確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不能按約定交地的,交地責任人應及時主動與受讓人協商,重新約定交地時間,并簽訂補充協議。
(十二)嚴格土地出讓金收取。土地出讓成交后,受讓人應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出讓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剩下的土地價款應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2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減免或者返還土地出讓價款。
(十三)嚴格規劃條件變更。符合法定調整條件,確需變更土地用途和商住比等規劃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經批準后及時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十四)加強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工業用地申請改變用途為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照規定程序公開出讓,并根據相關土地、房產評估結果對原受讓方給予相應補償。原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五)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違約金或者利息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按照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健全土地出讓保障機制
(十六)嚴格實行集體決策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牽頭、部門參與的土地出讓(供應)集體決策機制,組織審定土地出讓方案,協調解決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十七)嚴禁定向出讓。各地各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或者招商協議,不得與土地出讓相關內容掛鉤,不得約定綜合地價、限定最高或者最低地價。嚴禁以會議紀要、投資協議或者招商協議量身定制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序。
(十八)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城市道路、公園綠地、供水、供電、供氣、環衛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非營利性教育、科研、文化、醫療、社會福利等公服設施及工業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審批。
(十九)強化部門聯動監管。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土地出讓利用、項目投資建設等履約情況進行動態監管。項目建設、土地利用未達到招商協議、土地出讓合同、投資建設合同等約定要求的,由各部門依法處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2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聘任第三屆市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
咸政辦函〔202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咸辦發〔2017〕1號)要求,因第二屆市政府法律顧問聘期已滿,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聘任胡建平等9名同志為第三屆市政府法律顧問,聘期2年。現將第三屆市政府法律顧問名單通知如下:
胡建平 ?專家顧問
舒宇光 ?專家顧問
朱曉明 ?咸寧市律師協會會長、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文寧 ?咸寧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青山 ?湖北瀛平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聶錦建 ?咸寧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湖北眾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新貴 ?湖北君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新貴 ?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超 ?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
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咸政辦函〔2021〕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咸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實施細則
為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市級管理區域,包含主城區、咸寧高新區(含托管區域)、梓山湖大健康產業示范區(含賀勝金融小鎮)、官埠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含大洲湖項目),面積約307平方公里。東以賀勝橋鎮京廣鐵路、金融小鎮規劃邊界線、橫溝橋鎮和溫泉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邊界線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為界;西以嫦娥大道、咸寶路、淦河和咸安商貿物流區規劃邊界線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為界,北至咸安區行政管理邊界線。(具體范圍見附件)
一、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咸寧高新區分局(以下簡稱高新區分局)根據市直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的用地需求,初步擬定土地征收范圍,報咸安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由區政府組織開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二、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土地征收范圍依法確定后,高新區分局擬定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報咸安區人民政府審定,由區政府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高新區分局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咸安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行為。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三、土地現狀調查。咸安區人民政府組織市直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高新區分局、相關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咸安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省人社局關于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要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單位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咸安區人民政府在申報用地時,需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說明。高新區分局在咸安區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市直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評估結果經高新區分局初審后報咸安區維穩部門確認并出具意見。
六、編制補償安置方案。高新區分局在咸安區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會同區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咸安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應當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由高新區分局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補償登記地點和期限;
(四)申請聽證事項;
(五)異議反饋渠道;
(六)其他事項。
公告期屆滿,應取得擬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八、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咸安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咸安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召開聽證會。
咸安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發布。
咸安區人民政府應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對聽證情況進行說明。
九、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咸安區人民政府應將結果交相關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字確定。
十、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咸安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直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咸安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采取何種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十一、落實補償費用。市直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等應當在咸安區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區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并足額預存。
咸安區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需對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預存憑證。
十二、征地報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高新區分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申報材料,由咸安區人民政府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十三、發布土地征收公告。高新區分局擬定土地征收公告,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咸安區人民政府審定,由區政府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高新區分局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十四、實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結束后,咸安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咸安區人民政府可確定市直相關單位、咸寧高新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具體實施土地征收。
實施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以下要求執行: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依法批準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情況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十五、土地交付。補償到位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咸安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咸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件:中心城區(市級管理區域)范圍圖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辦函〔2021〕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4日
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推進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聚焦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當前關切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重點圍繞規范性文件清理、政務服務減審批、降低涉企收費等工作開展集中攻堅,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全國兩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黨史學習教育為契機,以思想破冰引領發展突圍,以“小切口”推動“大變化”。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以市場評價為第一評價、企業感受為第一感受、群眾滿意為第一目標,對標對表國際國內一流水平,扎實開展“清文件、減審批、降收費”專項行動(以下簡稱“清、減、降”專項行動),不斷提升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辦事便利度、滿意度和獲得感,持續打造一流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開放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清文件,優化制度供給”專項行動。
針對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文件打架”以及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競爭、干預市場主體自主經營等問題,改進與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工作習慣,破除制度性障礙,優化制度供給,實現2021年以前制定的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章、規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100%審查。
1.印發《關于做好涉及營商環境市人民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收集梳理清理意見。(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4月底前)
2.對清理意見開展審查,形成清理結果。(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 2021 年4月底前)
3.按照程序,將清理結果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牽頭單位:市司法局;完成時限: 2021 年5月底前)
4.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修改完善清理結果,并以市政府名義正式公布。(牽頭單位: 市司法局;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前)
(二)“減審批,推進流程再造”專項行動。
針對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辦事慢、環節多、材料多等問題,大力推進政務服務減時限、減環節、減證照、減材料、減基層負擔,大力實施流程再造和系統重構,提高政務服務質效,提升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辦事便利度和滿意度。
5.全面推進減審批時限。將市級依申請和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時限與廣東、浙江、上海、江蘇等先進省市進行比對,對標先進壓縮辦理時限,5月初完成市級減時限工作,確保高頻事項承諾時限不高于先進省市。(牽頭單位: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推動辦理時限比對向縣(市、區)延伸,5月底前完成縣(市、區)承諾辦理時限壓減。(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6.大力推進減審批流程。對全省已落地的9項“一事聯辦”事項,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承辦單位的業務指導,統一受理審查標準、優化辦理流程。(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文旅局、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全市新增10項“一事聯辦”事項,12月31日前做好全市復制推廣。(牽頭單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2021年根據省級推薦100項“一事聯辦”事項,結合我市實際,選取量大面廣的高頻事項,探索“高效辦成一件高頻事項”,優化流程,提升效率,實施成熟后報請省級主管部門統籌定標、復制推廣。(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2月底前)
7.深入推進減審批材料。加大電子證照等重點數據匯集與應用,為減材料提供有力支撐,真正“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加強業務協同,加強綜合窗口建設,推進統一受理平臺應用,強化共性支撐,暢通工作機制,政務服務網、“鄂匯辦”APP多措并舉,增加電子證照應用場景。(牽頭單位: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辦理證明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牽頭單位: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2月底前)
8.持續推進減跑動次數。抓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基層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21〕 6號)落實見效,強化場地、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支撐保障,打通政務服務“最后一公里”。(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委編辦、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2月底前)推進自助終端集約化、智能化建設,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入駐自助終端,打造“24小時不打烊”政務自助服務體系,提升線上“一網通辦”和線下“一窗通辦”效能。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市范圍同標準受理、無差別辦理,圍繞民生領域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大力推進“全市通辦”“跨市通辦”。(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任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1 年12月底前)
(三)“降收費,增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獲得感”專項行動。
針對不合理收費尚未徹底取消、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辦事成本仍然較高等突出問題,大力整頓涉企收費,推動企業降本增效,切實增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獲得感。
9.根據《湖北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湖北省及省直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清單》《湖北省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和《湖北省實行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清單》的動態調整,進一步減少涉企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并在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牽頭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完成時限: 2021年6月底前)
10.組織開展專項行動,進一步降低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標準,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行為。(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商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0月底前)
11.加大中介市場培育力度,放寬準入條件,引入多元服務主體,健全服務標準,實現服務收費市場化,促進公平競爭。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等活動,應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2.對金融領域不合理收費進行整治。(牽頭單位:咸寧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完成時限: 2021年10月底前)
13.允許所有制造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落實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供電公司;完成時限: 2021年9月底前)
14.堅決整治普通公路違規設置妨礙貨車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檢查卡點。(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9月底前)
15.深入開展企業負擔實地調研,持續跟蹤減稅降費等政策落實情況,及時協調解決突出問題。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主動公示公開投訴電話、郵箱、地址,督促相關部門和地區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堅決制止各類違規行為。(牽頭單位:市經信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供電公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6.落實中小企業寬帶和專線2021年平均再降費10%的要求。(牽頭單位:市經信局;責任單位:中國電信咸寧分公司、中國移動咸寧分公司、中國聯通咸寧市分公司;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前)
17.鼓勵受疫情影響較大地方對承租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牽頭單位:市政府國資委;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 2021年1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開展“清、減、降”專項行動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思想上破冰,在思路上破題,在行動中破局,一切以服務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為基點考慮問題、謀劃工作。要廣泛發動企業群眾,通過網絡平臺、走訪座談等多渠道收集意見建議,聚焦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堵點、難點謀良策、亮硬招、求實效,真正把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所需、所盼、所急的事情解決好。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清、減、降”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附后),下設辦公室和“清文件”“減審批”“降收費”三個工作專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市優化營商環境辦),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清文件”“減審批”“降收費”工作專班分別設在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經信局。各專班要與市營商辦加強會商研究,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報市營商辦備案留存,每月5日前向市營商辦報送專項事項進展情況。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迅速行動,制定細化方案,列出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明確目標,全力推進,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形成長效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對“清、減、降”專項行動中出現的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監督檢查。要將專項行動開展情況作為全市營商環境專項督查的重要內容,加大督辦整改力度,形成“發現問題—整改落實—督辦問效”工作閉環。要加大宣傳力度,對工作中涌現出的創新舉措和典型經驗,及時復制推廣。建立常態化長效機制推進相關工作,把“清、減、降”專項行動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來、堅持下去,推動專項行動走深走實。
附件: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附件
咸寧市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組 ?長:楊良鋒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肖天樹 ?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熊享濤 ?副市長
成 ?員:鄢文軍 ?市政府副秘書長
吳傳清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孫道遠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建市委編辦副主任
王宇市工商聯副主席人選
萬維民市發改委副主任
魏祖健市教育局四級調研員
宋長松市經信局副局長
王捍文 ?市公安局副局長
鄔傳來市民政局副局長
喻玉平市司法局副局長
朱之勇市財政局總會計師
陳金鵬市人社局四級調研員、工會主任
李長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王煜市住建局副局長
吳翚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肖唐國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長
王永福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黃輝斌市商務局副局長
阮勁松市文旅局副局長
董偉峰市衛健委副主任
鄭佳市政府國資委黨委委員、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主任
黃勇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蔡正權市醫保局黨組成員、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負責人
石書林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長
謝曉斌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副局長
袁雙英市稅務局副局長
葉輝揚咸寧銀保監分局副局長
錢勇中國電信咸寧分公司副總經理
湯海中國移動咸寧分公司副總經理
楊雄中國聯通咸寧市分公司副總經理
李曉彪國網咸寧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清文件”“減審批”“降收費”三個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發改委副主任萬維民兼任辦公室主任;“清文件”工作專班設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副局長喻玉平任專班負責人;“減審批”工作專班設在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副局長謝曉斌任專班負責人;“降收費”工作專班設在市經信局,由市經信局副局長宋長松任專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