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高新分局: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更優營商環境,提升市場活力和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市局制定了《咸寧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咸寧市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釋放住所資源,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35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全市范圍內深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特制定如下規定:
第一條:全市范圍內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住所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住所,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律文書送達地以及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的依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經營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個場所可以作為多個經營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一照多址”經營主體只能登記一處住所,可以登記多處經營場所。
凡能有效劃分區間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家經營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國家對特定行業經營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有明確限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我市各類經營主體在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對不涉及前置審批及安全、環保者,辦理設立、變更登記時,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 記信息申報承諾書”作為證明,無需提交權屬證明和租賃協議等場所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報的地址應當按市、區、鎮(街道)、村(居委會、社區)、街(路)、門牌、樓層、房號格式申報,做到規范、清晰、準確。無門牌號的,應當對申報住所位置進行詳細描述。
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的行業清單,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發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時,按其申報承諾的地址核定住所(經營場所),并在企業住所后加注“自主申報”字樣。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的相關信息以及住所(經營場所)安全性、合法性予以承諾,具體信息為:
1.經營主體名稱、住所的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
2.經營主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房屋所有權人的聯系方式、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
4.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相關文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條:有投資關系的經營主體可以登記使用同一住所。
第八條:不適用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制的,經營主體在辦理設立登記或住所變更登記時,應當按照如下規定提交資料:
1.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2.使用暫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商品房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3.租賃他人房產,出租方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房產的,提交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復印件,出租方屬企業性質的還需營業執照(或)復印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申請人不得以下列場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經鑒定的危房;
(三)非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
(四)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于專項管理的房屋;
(五)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
(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市場監管部門對營業執照辦理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面積大小及使用功能。
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填寫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提交相關資料,并對其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將住宅申請登記為經營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權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管理 規約的規定,并經相鄰權人或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做到安全、環保、不擾民。
住宅內不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污染環境、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對虛假申報住所登記信息或因未履行申報承諾,再次申請登記的,不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
第十三條: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填報信息和承諾事項完整明確,或者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登記。填報信息和承諾事項不符合要求,或者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一次性告知。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許可機關、備案部門應互通互認經營主體申報的住所信息,申請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許可證件已載明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的,辦理注冊登記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登記,無需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表。
第十五條允許線上線下一體化經營的經營主體以網絡平臺的網址或實體店經營的場所作為住所登記。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開發區、工業園招商引進的經營主體,籌建期內未辦理房屋產權的,在辦理登記時,住所(經營場所)可以標注“某某開發區內”“某某工業園內”。
第十七條經營主體在住所所屬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劃內新增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免于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即可。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將經營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通過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依據相關規定將其錄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現經營主體提供虛假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騙取登記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并將查處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經營主體違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由登記機關、許可機關或其他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查處。并將查處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經確認經營主體違反住所(經營場所)屬違法建筑或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主體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經營主體擅自改變房屋性質或不具有特定條件從事經營 的,移交自然資源規劃、城管等相關部門查處,并將查處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及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