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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11336909/2022-16897
  • 文  號:鄂科技規〔2022〕1號
  • 發文單位: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 主題分類:科技
  • 有 效 性:有效
  • 發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
  • 發文日期:2022年03月15日
  • 名  稱: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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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運行管理,提升省技術創新創新能力,加快完善全省技術創新體系,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科技廳

2022年3月15日

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鄂發〔2021〕20號)精神,規范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簡稱“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加快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參照《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國科發區〔2021〕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技術創新中心是開展產業前沿引領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應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帶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創新與服務平臺,是湖北省科技創新基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中發揮支撐和引領作用。

第三條?省技術創新中心圍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和智能汽車、新材料、大健康、裝備制造、現代農業、綠色低碳等產業的關鍵技術領域,服務我省“51020”現代產業集群做大做強,前瞻謀劃未來產業,積極爭創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第四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遵循需求導向、科學定位、機制創新、開放協同的原則,根據相關產業發展特點和實際,可以由一個或多個獨立法人實體組建,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

第五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系統規劃、科學布局和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 制定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總體布局和管理制度。

2. 批準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撤銷及名稱、注冊地變更等重大事項。

3. 組織開展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績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4. 會同省直有關單位制定支持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

5. 支持省技術創新中心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務,推動項目、基地、人才一體化部署實施。

6. 組織開展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省直有關單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和擴權縣(市)科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省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推薦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 落實有關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規劃和政策。

2. 結合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重大工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組織開展省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3. 對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其研發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提出意見建議。

4. 保障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所需條件,給予政策和經費等支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支持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5. 協助組織本單位、本地區推薦的省技術創新中心開展年度報告和績效評估。

6. 協助省科技廳指導省技術創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八條??省技術創新中心履行建設和運行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

1. 建立健全省技術創新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章程,履行法人主體責任。

2. 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吸引集聚國際化、專業化、高層次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3. 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4. 按要求開展建設運行年度報告,配合做好績效評估。

5. 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6. 向省科技廳書面報告省技術創新中心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 建設條件與申報流程

第九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報并行的方式開展建設。對于省委、省政府統籌布局的技術創新領域,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組織論證。原則上一個技術領域只支持建設一家省技術創新中心。

第十條??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牽頭單位應是在湖北省內注冊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獨立法人單位。支持企業與具有技術優勢的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共建。

第十一條??申請建設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牽頭單位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研發優勢和較強的代表性,改革創新積極性高,具有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科技項目的經驗,在申報建設領域具有省級及以上創新平臺支撐,有持續的研發投入,有廣泛聯合產業鏈上下游和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創新合作網絡的優勢和能力。

2. 近三年與相關產業領域企業合作開發或技術轉讓項目數量不少于10項;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產生并應用,具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數不少于10項。牽頭單位為企業的,應運營正常、業績優良,近三年平均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億元(農業領域不少于2億元),年平均研發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農業領域不少于1000萬元)。

3. 牽頭單位要有先進的研發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高端人才,能夠為技術創新提供較完善的支撐能力。其中,研發、辦公場地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米。

4. 有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研發人員不少于50人(不包含臨時人員、在讀學生),其中中高級職稱人數或碩士以上學位人數占研發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主任(總經理)具有豐富的科研、管理經驗,并獲得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

5. 有明確的組織架構,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模式,有科學合理的章程或規章制度,以及決策、經營、財務、人事、項目等管理制度,激勵和利益共享機制,風險共擔合作機制,技術轉讓、知識產權保護等規定。

6. 聯合共建省技術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與共建單位須簽訂共建協議,確定聯合共建的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權利和義務等。

7. 建設單位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生態環境問責等情形。

第十二條??省技術創新中心申報組建程序如下:

1.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需求,布局省技術創新中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

2.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省直有關單位、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研究制定建設方案,明確領域和方向、建設模式、重點任務等,并提供相關材料。

3. 省直有關單位、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擇優向省科技廳推薦。

4. 省科技廳組織由技術、創新管理和財務等領域專家,對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進行評審。

5. 對于通過評審、各方面條件成熟的技術創新中心,經公示無異議后,省科技廳正式發文批準建設。省科技廳指導獲批建設的單位進一步修改完善建設方案,完善管理體系,落實建設經費,實施各項建設任務。建設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支持符合相關定位和條件、運行績效顯著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直有關單位或地方政府給予配套支持且已有一定規模的前期投入,或者以獨立法人實體運行的省技術創新中心優先納入支持范圍。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省技術創新中心應為獨立法人實體。前期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建立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管理運行機制,并逐步向獨立法人實體過渡,根據組建模式探索不同類型的法人實體。

第十五條??省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由牽頭單位、共建單位和推薦單位等共同選派代表組成理事會(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決策重大事項,形成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設、共同管理、共同運營、良性互動的治理結構。

第十六條?省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省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合理的人才隊伍結構,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選聘。注重人才梯隊建設,加強青年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

第十八條?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產學研合作,充分依托高校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強化與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的協同創新,注重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聯合攻關,構建開放協同的創新網絡。

第二十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應標注省技術創新中心名稱,省技術創新中心應針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探索靈活的激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 牽頭單位是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投入主體。參與共建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會員制、股份制、協議制等方式共同投入。省技術創新中心應利用自有資金、社會科研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不斷加強創新投入。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將省技術創新中心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專項支持范圍。優先支持省技術創新中心牽頭承擔各級各類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省直有關單位、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要積極給予省技術創新中心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條?省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經所屬省直有關單位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創新中心本年度推動建設任務的實施進展、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考慮,并附有必要的建設運行客觀數據。

第二十四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確需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或共建單位的,須經省技術創新中心理事會(董事會)研究審議,提出書面報告,經所屬省直有關單位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后,報省科技廳審核。牽頭單位如出現被兼并或重組、更名等重大變化的,需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備案。原則上不得變更牽頭單位。

第五章??績效評估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廳組織對省技術創新中心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給予經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承擔國家、省重大戰略科技任務、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轉化重大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隊伍、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引領行業技術進步、培育孵化科技型企業、開放共享儀器設備、促進科學技術普及、服務地方創新發展、創新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開展的工作與成效。績效評估一般以三年為一個周期,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等3個檔次。

第二十七條?績效評估為優秀檔次的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科技廳將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十八條??績效評估為不合格檔次的省技術創新中心,由省直有關單位、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指導進行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間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整改到期后,由牽頭單位提出整改驗收申請,經省直有關單位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整改驗收。

第二十九條?省技術創新中心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績效評價,需提出延期申請。經省直有關單位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同意,省科技廳批準后,最多可推遲一年。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技術創新中心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 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通過整改驗收的;

2. 無故不參加評估的;

3. 提供虛假材料和虛假數據的;

4. 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5.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重大處罰的;

6. 其它嚴重不符合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Hubei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

相關解讀:文字解讀:《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