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經信減負〔2021〕74號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減少收費事項,降低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根據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清、減、降”專項行動的部署安排,按照“對標對表先進,做到應減盡減,應降盡降,應退盡退;能減盡減,能降盡降,能退快退”的原則,對《湖北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進行了調整。經省政府同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收取涉企保證金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資 金臺賬,規范管理程序,嚴肅財經紀律,及時將保證金收取、返還情況向社會公開,確保清單之外無收費。創新管理方式,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確需收取的,允許企業自主選擇以支票、
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減少企業資
金占用。
二、組織開展專項清理
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扎實開展涉企保證金專項清理,加快對取消事項保證金、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保證金的清退返還,做到應返盡返,應退盡退,應退快退。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對自設項目、超標準收取保證金、不按時返(退)還、 挪用保證金等行為加大查處力度。要將清理情況納入營商環境專項督查內容,對省直部門、市、州、縣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嚴
肅追責問責。
三、做好公示宣傳工作
新版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及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范疇,通過門戶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依托全省減輕企業負擔政策宣傳周、減輕企業負擔綜合服務平臺等渠道加強宣傳,通過清單查詢、政策解讀、現場咨詢等形式幫助企業了解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推進涉企
保證金清單制度落地見效。
附件:《湖北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1年6月更新)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1年6月29日
(聯系人:羅志強 聯系電話:18907161517)
附件
湖北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1年6月更新)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1 | 投標保證金 | 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 |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 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約保證金 | 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 事項后退還。 |
3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 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 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 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4 | 工資保證金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 知》(國辦發〔2006〕9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 具體征收標準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 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 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 具體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 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 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5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6〕295號)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 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 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 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 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
6 |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 | 商務部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獲得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備用金可以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 繳存。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應當對其 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兩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退還繳存的備用金。 |
7 |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 金 | 商務部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繳存標準暫為人民幣20萬元。 |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當在實質性開展業務前,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備用金可以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停止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 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兩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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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承包工程企業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退還繳存的備用金。 | ||||||
8 | 海關風險類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 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 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 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 署令第219號) | 風險類保證金是風險擔保 的一種,包括滯報金保證金和保稅貨物保證金等類型。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七條第 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1.為 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 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 擔的最高稅款總額;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 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3.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4.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 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 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 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 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 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1.當 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 海關業務的;3.擔保財產、 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 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5.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 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 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 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 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 ||||||
9 | 海關稅款類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 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 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 稅款類保證金是海關稅款擔保的一種,包括征管、審價、反傾銷反補貼、歸類、原產地、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等類型,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 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2. 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 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 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反傾銷擔保金額應當不 超過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 的傾銷幅度。反補貼擔保金 額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 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 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 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 的;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3.擔保財產、 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在海關批準的擔 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 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 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 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 手續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10 | 海關案件類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 | 案件類保證金包括知識產 權海關保護保證金、知識產 權反擔保擔保金和其他案 件類保證金,征收標準為: 1.按照依申請保護的知識 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和知 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收取 標準為與被扣貨物等值。2 按照主動依職權保護的知 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收 取標準為:貨物價值不足人 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 貨物價值的擔保;貨物價值 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 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 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 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貨物 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 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3.其他案件類需提供不低于《海關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署緝發〔2016〕6號)規定的一般情節處罰幅度計核金額的足額保證金。4.經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對于商標權保護的貨物無需另行提交擔保。 | 海關告知當事人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后,由海關出具保證金收據。 |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 自權利人結清貨物處置費用 后由海關返還,或根據法院 要求執行。2.知識產權反擔 保擔保金自海關放行被扣留 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返 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3.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在當事人履行完有關法律義務后返還。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11 | 海關取保候審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 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 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緝私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 明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的數額,報海關緝私部門負責 人批準后,緝私辦案部門制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 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海關 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單位憑《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向海關 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銀行在收取保證金后,填寫《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聯并 加蓋銀行印章退還海關緝私部門,回執聯存入訴訟卷。 |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 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緝私部門決定撤銷案 件、終止偵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緝私部門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財務部門如數退還保證金給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12 |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 文化和旅游 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 |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人民幣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 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 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 幣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 出鏡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 向其保證金賬戶增存人民幣30萬元。 |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 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 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