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根據國家、省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編制了《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
《應急預案》適用于在咸寧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發生在咸寧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按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二、完善應急保障體系
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專家組組成。各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在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下,成立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作為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辦公室設在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三、統一水污染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事件分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共四個等級。
四、規范預警發布權限
水污染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共分為I-IV級。I、II級(紅、橙色)預警由上級人民政府發布、III級(黃色)預警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IV級(藍色)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提出對應的預警措施。
五、明確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
建立信息報告和應急響應、處置、終止、信息發布等機制,形成應急響應流程圖。針對I-IV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提出相應的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明確飲用水源、市政或企業污水、災難性事件引發和惡意偷排引發等不同類型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和救援措施,以及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交通事故引發、危險化學品污染、輸油管線油品泄漏等4種典型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具體應急處置措施和常見化學品引發水污染事故的簡要處置方法。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部門應及時按照《咸寧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宣布終止預警。
責任編輯: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