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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11336909/2021-31779
  • 文  號:咸政發〔2021〕6號
  • 發文單位:咸寧市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政務公開
  • 有 效 性:有效
  • 發布日期:2021年09月17日
  • 發文日期:2021年09月16日
  • 名  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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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1916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權限內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等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綜合協調、會議安排等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起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審計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市政府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決策事項范圍,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門,編制決策事項目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報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含決策項目名稱、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完成時限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有兩個以上的,應當明確一個決策承辦單位為牽頭單位。

決策事項目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或者新增決策事項。

第九條 有關方面要求或者建議新增決策事項的,由相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上級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市政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以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情況,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布下列事項:

(一)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

(二)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

(三)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決策草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或者公眾對決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其意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決策草案有不同意見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領域且情況復雜、協調難度較大的,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

第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征求意見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對因條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采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有關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對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作進一步研究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學術造詣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四)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委托的論證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認度,公正誠信,能夠客觀、獨立、公正、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研究;

(二)可行性研究;

(三)科學性研究;

(四)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五)執行條件研究;

(六)對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及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七)負面影響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咨詢論證專家,組建專家論證小組;

(二)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組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論證時間,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與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四)決策承辦單位將專家組書面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二十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享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并承擔保密等義務。

第二十一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廣、爭議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與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較大財政風險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及其他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查,判定風險等級,提出防范風險、增強可控性建議;

(二)開展生態環境風險評估的,應當判定環境影響程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有效措施,并對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科學論證和預判;

(三)開展財政風險評估的,應當對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和預期效益、收益期限、財政承受力及政府債務風險等進行精確分析,判定風險等級,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

(五)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四條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造成的風險,重大行政決策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等級。

對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

第二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依照本規定進行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后,并經本單位合法性初審和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正式決策草案,報送市政府。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政府報送決策草案時,應當一并報送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說明、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

(二)征求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

(三)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收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進行初審。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簽批后,轉市司法局統一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第二十七條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批轉的決策草案和相關材料后,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決策承辦單位予以補充。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四)是否符合上級有關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等;

(五)是否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情形。

第二十八條市司法局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查研究或者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

市司法局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合法性審查,并保障其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第二十九條市司法局應當及時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等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征求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補正程序、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三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的集體討論決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建議議題清單時,應當對議題是否經過合法性審查予以注明,報會議主持人審定;

(二)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匯報決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有關情況、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

(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以及再次討論的決定;會議主持人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五)市政府辦公室如實記錄會議主持人和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及時完整存檔,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三條會議主持人對決策草案作出同意決定的,由主持人或者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會議主持人或者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報請討論。作出再次討論決定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報請討論。

第三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市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市政府政務督查室負責對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據以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有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對相關部門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市政府可以授權有關部門對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研究評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四十條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決策、決策嚴重失誤的;

(二)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的;

(三)不及時、全面、正確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

第四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責任人員,不因調離、轉崗、提拔、退休等終止追責。

第四十三條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咸寧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規定,不適用本規定。

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