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筑規劃管控的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筑規劃管控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升城市宜居品質,有效指導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批、實施,保護和塑造好“山水相依、林城共生”的自然生態公園城市格局,營造舒適美好的城市空間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重點對市城區建設項目的建筑物規劃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間等提出引導與控制要求。
在市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進行建設項目設計、建設及管理活動,除應當遵守相關標準、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三條 位于已編制城市設計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符合地塊規劃條件情況下,還應當符合城市設計的控制要求;位于未編制城市設計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供地前編制街區城市設計方案或者地塊規劃論證方案,并將相關內容納入規劃條件進行管控。
重點區域內(見附錄1)濱水、臨山、臨路(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下同)及公園廣場周邊的非工業倉儲、市政類建設項目,應當至少報送2個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公開征集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研究,擇優確定項目實施方案。
第四條 加快優化調整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考慮城市風貌特色、規劃區位、交通條件、公共服務與市政基礎設施的綜合承載能力,科學合理確定商住用地開發強度,主城區地塊容積率不宜超過2.0,城市新區地塊容積率不宜超過1.5。
第五條 濱水、臨山區域建設項目應當留出望水、觀山視線通廊。項目用地邊界線臨河、臨湖、臨山一側寬度不足200米的,應當留出一條寬度不少于30米的視線通廊;項目用地邊界線超過200米的,應當在用地范圍內留出一條寬度不少于40米的視線通廊(見附錄2)。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見附錄3)周邊的建設項目,應當以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主要界面為視點,在用地范圍內留出一條寬度不少于30米視線通廊(見附錄4)。
視線通廊范圍內除必要的地下空間附屬設施以外,應當以綠化景觀功能為主,確保視線通廊的開敞性。
第六條 單體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及以下的,其建筑最大展開面寬不宜大于55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80米及以下的,其建筑最大展開面寬不宜大于建筑高度的0.6—0.7倍,且面寬不宜大于46米(見附錄5)。
臨路一線的住宅建筑,其建筑物外立面應當進行公建化設計,建筑立面應當簡潔美觀,陽臺、連廊須封閉設計,空調擱板、落水管等設備應當隱蔽設置。
第七條 規劃保留山體周邊5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若山體相對高度(相對于項目平均場地高度,下同)大于50米的,應當以山脊線為基準,劃定山體相對高度三分之二處為建筑物高度控制線,建筑物高度不應突破高度控制線(見附錄6);若山體相對高度小于50米的,應當確保臨項目用地一側山脊線的三分之一不被建筑物遮擋(見附錄7)。
第八條 規劃保留水體周邊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建筑物高度不宜大于建筑物主體部分至水體藍線(岸堤)的距離,且臨湖泊(含水庫)的建筑物與水體藍線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水體周邊建設項目中的一線與二線建筑高度應當前低后高,建筑高度之間差值應當不少于20%(以高度較高者為計算基數,下同)(見附錄8)。
第九條 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過80米,鼓勵、引導建設18層及以下層數的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物高度要分層次進行梯度管控,相鄰層次高度之間差值應當不少于20%。住宅建筑計容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建筑高度至少要采用2個建筑高度層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設施,下同);住宅建筑計容面積達到8萬平方米以上的,且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應當至少采用3個建筑高度層次(見附錄9)。
臨路一線的建筑物,同一地塊或者相鄰地塊之間,27米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連續布局3棟以上的,應當有高度梯度變化,且高度之間差值應當不少于20%(見附錄10)。
第十條 建筑屋頂造型應當與建筑主體、城市天際輪廓線相協調統一,27米及以下高度住宅建筑屋頂宜采用坡屋頂或者平坡結合形式;27米以上住宅建筑屋頂造型應當有所變化,可采用退臺、收分等形式;主體建筑裙房平屋頂宜采用屋頂綠化等形式進行美化。出屋面的建(構)筑物、設備應當結合屋頂造型進行隱蔽設計。
第十一條 建筑色彩應當符合城市主色調和項目所在區域建筑色彩管控要求。建筑外墻飾面用材宜選用石材、鋁板、真石漆等安全、耐久材料,鼓勵使用綠色環保新型外墻飾面材料。
第十二條 鼓勵住宅建筑設計融入鄂南民居建筑元素,塑造鄂南地域傳統建筑風貌,體現建筑地域性、文化性和生態性。鼓勵建設改善型住宅。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報審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提供詳細的建筑設計圖紙。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層(含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下同),除樓梯間、電梯井和前室(合用前室)等面積以外,其他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一)架空層除必要的結構墻體、柱以外,無其他外圍圍護結構;
(二)架空層結構層高不低于該建筑物標準層結構層高,且不高于6米;
(三)架空層用作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綠化景觀等免費開放使用的公共空間(不含停車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 臨路(街)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空間應當納入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其建筑物退讓空間由用地權屬單位負責建設,應當以綠化景觀為主,不得建設大門、門房以及與綠化景觀、市政公用無關的其他建(構)筑物。當道路改造需要同時對建筑物退讓空間進行改造時,權屬單位(或者業主)應當予以配合。如需在建筑物退讓空間內布置停車位的,應當結合建筑物退讓空間整體規劃,建設生態停車場,且建筑物退讓空間范圍內建設的停車位不計入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指標。
建設項目存在代征城市道路、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在完成土地征收騰退、房屋拆遷和場地平整等工作后,將代征用地交由政府相關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代征用地范圍內擅自搭建永久性或者非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市規委會審議研究,市規委會會議紀要作為規劃審批的主要依據。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經批準后,除因政策、規范和上位規劃調整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安全影響等情況以外,原則上不予調整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變更規劃許可。
第十六條 本意見實施前已履行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程序的建設項目及已經辦理規劃許可而未開工建設的建筑物,應當結合本意見要求進行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優化調整。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應當依據相關管理要求,參照本意見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筑規劃管控規定。
附錄
附錄1 重點區域圖
附錄2 濱水、臨山區域建設項目視線通廊示意圖
附錄3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
本意見所稱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主要包括:
(一)市(區)黨政機關辦公樓;
(二)市(區)級體育館、會議中心、車站、圖書館、醫院等公眾聚會場所;
(三)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四)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筑物;
(五)辦學規模達到12個及以上班級的中小學,擁有150個及以上床位的養老院、療養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等醫療衛生建筑物。
附錄4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周邊建設項目
視線通廊示意圖
附錄5 單體住宅建筑形體示意圖
附錄6 山體周邊項目建設示意圖
(相對高度大于50米)
(H為山體相對高度)
附錄7 山體周邊項目建設示意圖
(相對高度小于50米)
(H為山體相對高度)
附錄8 水體周邊建設項目示意圖
附錄9 住宅建筑高度分梯度管控示意圖
(高度小于80米)
附錄10 臨路一線建筑物高度變化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