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落實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自2024年4月起調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咸安區783元/人/月,嘉魚縣780元/人/月,赤壁市782元/人/月,通城縣、崇陽縣736元/人/月,通山縣735元/人/月。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咸安區724元/人/月,嘉魚縣716元/人/月,赤壁市722元/人/月,通城縣664元/人/月,崇陽縣654元/人/月,通山縣663元/人/月。
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一)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咸安區1566元/人/月,嘉魚縣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縣、崇陽縣1472元/人/月,通山縣1470元/人/月。
(二)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咸安區1219元/人/月,嘉魚縣1388元/人/月,赤壁市、通城縣1229元/人/月,崇陽縣1134元/人/月,通山縣1090元/人/月。
(三)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3倍。分檔設置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象的照料護理標準應在生活能夠自理檔的基礎上增加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標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象的照料護理標準應在生活能夠自理檔的基礎上增加至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3%。
(四)同時供養有城鄉特困人員的公辦供養服務機構內特困人員,全部按照當地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執行。
(五)分散供養對象的照料護理費統籌用于為對象提供照料服務,不得發放給對象本人。
三、孤兒養育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為咸安區1566元/人/月,嘉魚縣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1500元/人/月。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為2400元/人/月。
四、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
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5倍確定。對已在冊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在認定期限內仍按照2023年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執行。
新標準從2024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