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4〕33號)和《湖北省關于實施以獎代補政策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責任的意見》(鄂綜治辦〔2016〕12號)精神,依托現行醫療保障政策,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分級負擔原則,結合咸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中心設在湖北科技學院附屬第二醫院(以下簡稱附二醫院),各級醫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機構)須將附二醫院作為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費用結算報銷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及其大病醫保相關政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醫療費不納入各類醫保機構當年總額預付結算指標之列。
第三條實施以獎代補政策的對象為各地公安、民政、衛健部門對登記并錄入公安機關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統的有肇事肇禍行為和危險性評估在3—5級的患者進行認定后,依法予以明確的患者監護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監護人簽訂協議,實施有獎監護。
第四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治資金(以下簡稱救治資金)主要包括: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等保險基金及其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照規定報銷的部分;
(二)市本級每年度安排一般公共預算資金50萬元、司法救助資金70萬元、殘保金10萬元;
(三)縣(市、區)按照當地上年送附二醫院集中收治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總數、出院人數,預計當年救治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人數,以人均一療程(三個月)4900元標準列入財政預算安排的救治資金;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資金(以下簡稱監護資金)主要包括:
(一)市本級(溫泉城區)、縣(市、區)按照轄區內登記并錄入公安機關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統的有肇事肇禍行為和危險性評估在3—5級的患者人數,以每人每年2400元(200元/月)的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二)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第五條救治資金和監護資金在保證正常和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整合使用。市級救治資金和監護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市、縣(市、區)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確定的標準于每年初安排救治資金和監護資金。救治資金由各級財政、衛健部門共同管理,監護資金由各級財政、政法委部門共同管理,并依規進行結算。
第六條救治資金按照籌集渠道分為下列用途:
(一)市本級安排的救治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精神狀態鑒定費,解決無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費、市本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外的醫療費用;
(二)縣(市、區)安排的救治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本地送治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外的醫療費用,解決無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費,解決屬于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強制醫療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生活費和住院補助費用。
監護資金按照籌集渠道分為下列用途:
(一)市本級安排的監護資金,用于市直符合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在獎補年度內履行監護責任,被監護人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殘聯等部門共同認定后的獎勵;
(二)縣(市、區)安排的監護資金,用于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在獎補年度內履行監護責任,被監護人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當地政法委、公安、民政、衛健、殘聯等部門共同認定后的獎勵。
第七條市、縣(市、區)按照相關收治規定送達并經具備精神病鑒定資質機構鑒定符合救治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附二醫院按照規定辦理住院手續,同時將包括持有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有效證件及按照法定程序鑒定為強制醫療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報其所在地醫保機構備案。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生活費用由個人或者監護人負擔,屬于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強制醫療對象的,從縣(市、區)救治資金中支付。無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生活費和住院費用,從縣(市、區)救治資金中支付。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醫療費按照下列情形結算:
(一)已參加基本醫保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依據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報銷后,按照一療程(三個月)4900元標準,由市、縣(市、區)按照送治的救治人次從各級救治資金中給予定額補助(不足一療程的,按照每住院床日55元給予補助)。當年內住院第二療程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仍按照第一療程的辦法結算。當年內住院第三療程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費按照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報銷后剩余醫療費由附二醫院承擔,合并軀體疾病或者出現嚴重并發癥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除外;
(二)無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無法在各類醫保政策中報銷醫療費的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所發生的救治費,分別由市、縣(市、區)從救治資金中按照每人每月定額補助6000元,補助兩個療程。兩個療程后,按照每人每月定額補助5000元;
(三)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對象、強制醫療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無法在各類醫保政策中報銷的醫療費,分別由市、縣(市、區)從救治資金中支付。
突發合并軀體疾病或者出現嚴重并發癥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單位應當立即向送治單位和監護人報告,該治療費用按照醫保政策報銷,個人承擔后余下部分由送治地負擔。
醫學鑒定費以當年救治后的出院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人數為依據,按照每人次600元標準從市本級救助資金中支付。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通過救治出院后,各地醫保機構應當將后續門診服藥治療納入慢性病管理范圍。
第八條救治資金支付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每年初附二醫院根據上年救治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實際費用發生情況,向市衛健委提交完整詳實的報告,由市衛健委提出初審意見后送市財政局核實;
(二)市財政局將上年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及其費用發生情況發縣(市、區)進行全面審核,并綜合縣(市、區)審核結果,形成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復于1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在一個監護年度內履行監護責任,并按照要求被社區監護防控專班全部認定,被監護人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監護人可以足額領取全年獎勵資金2400元(200元/月)。
第十條監護資金支付按照下列順利進行:
(一)市、縣(市、區)符合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管理條件的被監護人建檔后或者一個監護管理年度期滿后,監護人可以向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領取年度監護管理獎勵的申請》,領取《監護管理記錄手冊》;
(二)待提交申請一年期滿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監護管理記錄手冊》統一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監護管理記錄手冊》認定簽字情況進行審核,向審核通過的監護人發放監護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資金和監護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激勵保障制度,督促市直相關部門、縣(市、區)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政法委、市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6月26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7〕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