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號
《咸寧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2月22日咸寧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楊軍
?????????????????????????2023年3月21日
咸寧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建設武漢都市圈自然生態公園城市,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通過加強規劃、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本辦法所稱海綿設施,是指具備“滲、滯、蓄、凈、用、排”一種或者多種功能,通過滲透、調蓄及凈化等方式控制雨水徑流的設施及附屬構筑物,包含綠色設施與灰色設施。
第三條?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咸寧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按照屬地原則,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住建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建設計劃,對海綿設施的設計、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發改部門負責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項目資金保障和使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編制或者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時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在規劃條件下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條件核實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流域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在河湖水系專項規劃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主體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審計監督。
交通運輸、城管執法、氣象、水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建立本級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統籌相關資金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鼓勵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揮科學技術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支撐作用。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城管執法、氣象、水文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滲、滯、蓄、凈、用、排”所需的空間布局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九條?編制或者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發展策略,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納率等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統籌謀劃、系統考慮。
編制或者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綠色建筑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加強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之間銜接,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條?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滯蓄和收集凈化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城市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水系、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具體內容和指標要求,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進行核查。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在項目策劃生成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住建部門意見,住建部門應當明確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技術規范中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編制海綿城市設計方案,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建設內容、投資概算等。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條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范圍,在規劃審批環節加強對項目建設范圍內既有海綿設施的保護。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湖北省海綿城市規劃設計規程》(DB42T1714-2021)、《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程》(DB42/T1887-2022)和《海綿城市設計文件編制深度》(DB42/T1888-2022)等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海綿城市設計,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的指標要求和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標準。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設施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禁止擅自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河道箱涵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建設行為。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當配套海綿設施,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一)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
(二)文物保護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軟基處理工程、保密工程,以及臨時性建筑、軍用房屋建筑、橋梁、隧道、照明、清淤工程等類型建設項目;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區、學校、醫院、辦公場所等區域配建養老、健身、停車、變配電室、水氣熱力加壓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舊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等工程;
(五)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配套建設海綿設施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運營,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成本。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與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標準。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降低海綿設施建設標準。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破壞既有海綿設施。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配套海綿設施進行驗收。
住建部門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劃(設計)條件、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對工程配套海綿設施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海綿設施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一)市政道路、園林綠地、排水設施等公用設施配套的海綿設施,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移交后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二)公共建筑配套的海綿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三)建筑與小區配套的海綿設施由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負責管理維護;
(四)其他社會投資建設項目配套的海綿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所有權人不明的,由投資人作為管理維護責任主體。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維護單位的,由住建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指定。管理維護責任主體可以自行維護,也可以委托其他主體進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海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化設施的,應當向管理維護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及時對原海綿化設施予以恢復并承擔設施恢復費用。
第四章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
住建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水利和湖泊等部門按照職責,通過行政許可、工程質量監督、技術審查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建設項目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住建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檢查和考核制度,監督運營單位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日常維護。
第二十八條?住建部門履行海綿城市建設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海綿設施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影響海綿設施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其改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海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