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公報2018年第27號),對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降低國有企業杠桿率提出了明確要求。針對當前咸寧市國有企業高負債高風險的抬頭趨勢和此項工作的整改落實需要,以及國務院國資委2021年3月26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我們起草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控負債防風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總體考慮
印發《實施意見》主要是為加強咸寧市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障咸寧國有經濟平穩運行,推動國有企業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是堅持全面覆蓋與分級分類管理相結合。即對全市范圍內所有行業、所有類型國有企業按出資關系實行分級管理,按債務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二是堅持完善內部治理與強化外部約束相結合。主要包括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與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等有機結合,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通過強化考核、增強企業財務真實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債務融資和投資等方式,加強企業資產負債外部約束等。
三是堅持提質增效與政策支持相結合。鼓勵企業通過擴大經營積累增強企業資本實力,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前提下,合理控制資產負債率,對高負債國有企業明確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標、步驟、方式,并限期完成等。
四是堅持把握底線思維和提高風險意識相結合。要求企業依法合規開展融資和債務風險處置,嚴格遵守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要求,按期做好債務資金兌付,維護咸寧良好市場信譽和金融市場穩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分為六個部分,主要圍繞加強全市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提升其債務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能力,增強國有企業發展韌性,提高區域國有經濟發展質量等方面作具體規定。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包括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兩個部分,主要說明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的對象范圍和遵循的方法方式。
第二部分為分級管理與分類管控,解釋了市縣兩級出資人對國有企業風險管控指標的選定以及分級管控體制。
第三部分專門針對重點管控風險突出的國有企業作具體約束性規定,主要是對具有融資功能的,易引發區域性企業債券違約風險的企業,從國資監管和企業角度分別作管控指導。
第四、五部分分別從內外兩個方面對完善國有企業控負債防風險的約束機制作出指導。
第五、第六部分主要說明企業控負債防風險的配套監管措施。
第六、第七部分明確各職能部門加強控負債防風險工作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