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防洪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防洪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應急救援,協調災害救助,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等工作。
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開展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教育、經信、公安、財政、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旅、城管執法、氣象、水文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防洪工作。
第五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經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設立城市防洪排澇指揮機構,負責城市市區排水防澇日常工作。
在汛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根據防汛抗洪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防汛抗洪指揮機構。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加強防洪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公眾水患意識和防汛抗洪自我保護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編制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防洪規劃是防洪工程設施和涉水項目建設管理以及落實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請批準。
第八條?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第九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和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利和湖泊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庫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圍,不得以風雨廊橋等名義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開發建設房屋。
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應當科學論證,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
城市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不得在城市區域內擅自覆蓋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洼地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的,應當經水利和湖泊部門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期間的防洪責任。施工圍堰或者臨時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恢復河道、湖泊原狀。
第十一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水利和湖泊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對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涵閘、泵站、水文測驗河段等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和違章建筑,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負責管轄的縣級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礦企業、鐵路和公路的建設布局和設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避開山洪威脅;已經建成的,應當采取防御措施。
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三章??預案預警
第十三條?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建立以氣象預警為先導的預警機制,將暴雨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及時組織指導防汛應急總體預案和防洪工程、城市防洪排澇、山洪地質災害防御等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并組織實施和演練。
防汛抗洪應當嚴格按照防汛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及有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險情、災情,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第十四條?氣象部門發布氣象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研判雨洪災害風險,依照法定職責適時發布相關預警,依據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報送本級防汛指揮機構。預警發布部門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一)地質災害預警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布;
(二)洪水預警由水文部門發布;
(三)山洪預警由水利和湖泊部門發布;
(四)城市內澇預警由住建部門發布;
(五)其他行業預警由相應部門依職權發布。
第十五條?建立直達基層的暴雨預警叫應機制。各類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建立面向公眾和面向基層責任人兩條預警主線,基層責任人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及時、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社區、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第四章??江湖防洪
第十七條?在汛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組織當地群眾參加巡堤查險、抗洪搶險等防洪工作。發現險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并迅速上報防汛指揮機構。
長江水情在設防水位以下,由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防守;長江水情達到設防水位,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加強防守。
第十八條?當長江、重要湖泊水情達到警戒水位并繼續上漲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第十九條?當長江、重要湖泊水情接近保證水位(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由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報請省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后,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第五章??水庫防洪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安全。
水利和湖泊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加強對水庫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
當水庫出現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全力組織搶險。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管轄存在病險的水庫進行應急除險加固,落實水庫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第二十二條?水利和湖泊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庫管轄權限,組織編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水庫調度規程或者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并按照程序報批;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三條?水利和湖泊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督導水庫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執行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調度水庫水位,不得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運行。發電、養殖應當服從防洪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條?在汛期,水庫防汛責任人應當加強水庫巡查值守;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防汛責任人應當加密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監測頻次,執行調度計劃,及時將水位降至汛限以下。發現水庫有險情征兆時,應當立即向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收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國家、省關于大型水庫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報告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導致潰壩時,水庫防汛責任人應當提早向預計潰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出預警?;鶎尤嗣裾突鶎尤罕娮灾谓M織收到預警后,應當迅速動員受到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避險。
縣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依據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抗洪搶險,并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第六章??城市防洪
第二十六條?城市防洪排澇指揮機構應當組織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城管執法等部門,開展城市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和整治消險,疏通城市排水管網,制定易澇風險點改造計劃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應急措施。
公共交通、商場、市場、車站、醫院、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洪排澇應急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城市防洪排澇指揮機構收到暴雨預警后,應當立即組織成員單位進行研判,提出防范對策,部署應對措施,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第二十八條?當氣象部門發布暴雨藍色、黃色預警信號時,城市防洪排澇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防御暴雨和城市防洪排澇工作。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證學生安全。
當氣象部門發布暴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時,城市防洪排澇指揮機構應當依據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防汛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搶險救災行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受暴雨災害嚴重威脅的城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停學、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措施。
第七章??山洪防御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水利和湖泊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山洪及山洪可能誘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排查,確定山洪災害危險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定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采取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山洪地質災害屬地管理職責,落實山洪地質災害防御主體責任。在山洪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宣傳欄、警示牌、避險點和轉移路線標識牌,公布有關山洪地質災害防御責任人,確定轉移避險人員基礎名單,發放明白卡,做好宣傳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管轄區域內中小河流堤防及農村集體所有的“頭頂塘堰”等小型水利工程防洪責任人,加強汛期值守、巡查排險。
第三十二條?水電站、漂流壩、尾礦庫等工程設施,經營者應當承擔防洪責任,負責工程的安全運行,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山洪地質災害防御責任人應當執行防洪值班值守制度,在強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巡查頻次,接到山洪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或者發現危險征兆后,立即通知受到災害威脅人員做好轉移避險準備或者動員轉移,并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當發生山洪地質災害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組織受到災害威脅人員轉移,并立即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依法組織村(社區)、有關單位落實停學、停工、停業、關閉景區等措施。??
當地縣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指導,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五條?發生山洪地質災害出現人員受困或者傷亡,當地縣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所需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水毀修復、續建配套、更新改造經費,以及城市防洪工程設施設備、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等建設與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擔,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總體水平。
受洪水威脅地區的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通信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防洪自我保護工程。
第三十七條?應急管理、民政、衛健、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做好災后救助工作,落實避災安置場所,做好受災群眾的生活安置以及受災地區的救災物資供應、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未及時清理現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由水利和湖泊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轄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