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辦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相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日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審核確認權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二、保障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布所轄縣(市、區)的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