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救助辦理流程
1.申請受理。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緊急情況下,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2.審核審批。
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報批工作。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救助金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5倍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二、保障標準:由委托鄉鎮審批的可以給予每人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4倍。由縣級審批的一般困難的,可以給予每人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特別困難的,可以給予每人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2倍;發生重大生活困難的,臨時救助金額達到12倍城市低保標準上限仍不能解決其急難問題,可以通過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臨時救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