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扶貧辦、殘聯,市直各學校: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根據《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省扶貧辦 省殘聯關于印發〈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號)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扶貧辦、市殘聯制定了《咸寧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咸寧市教育局? ?????咸寧市財政局????? 咸寧市民政局
??????????????????????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咸寧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咸寧市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 ????咸寧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8月11日
咸寧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省扶貧辦 省殘聯關于印發〈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教助〔20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為學校。各地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能負責學生資助政策的公開和宣傳組織工作,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同為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第七條 各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成員名單應在本校范圍內公示。
一、健全認定工作機制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學生代表(高中和中職)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年級(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門)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確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于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子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貧困家庭子女,主要包括以下6類。
??? 1.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家庭子女(邊緣易致貧戶);
??? 2.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子女;
3.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
4.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收入家庭學生;
5.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惡化,從而無法滿足子女正常入學就讀及生活的家庭子女;
??? 6.其他收入較低或無穩定收入來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以下情況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1.無特殊原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三類人員的(財政供養人員、領導干部家屬、村干部家屬);
? 2.擁有船舶、工程機械、5萬以上(含5萬)機動車輛和3萬以上(含3萬)大型農機具的(用于提供家庭主要收入的生產工具除外);
? 3.私營業主、自由職業者但家庭經濟收入明顯能夠供給學生在校期間所需費用的;
4.家庭擁有銀行存款、房屋、債券、股票、收藏品等資產總價值家庭經濟收入明顯能夠供給學生在校期間所需費用的;
? 5.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或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家庭成員使用高檔消費、奢侈品的,穿戴高檔時裝、首飾、長期外出旅游、出入高消費場所的,家庭生活狀況明顯不滿足貧困條件的;
??? 6.認定為貧困家庭期間,非生活必需情況下購買商品住宅或新建樓房或其他大額支出的;
7.其它經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認定不具備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認表》(簡稱《確認表》,見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確認。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在戶籍地學校就讀的學生認定,由縣(市、區)教育、人社部門于9月15日前將在籍在校學生(含未取得學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證號信息提交給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同最新信息庫進行比對,將比對產生的學生名單蓋章確認反饋給教育、人社部門。9月30日前,教育、人社部門將確認的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
湖北戶籍在省內跨縣異地就讀的學生和外省戶籍在鄂就讀的學生,由就讀學校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及省下發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將確認結果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下同)自愿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校通過信息對比、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定。各級各類學校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保護學生的自尊和隱私。
第十二條 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確認。對經信息比對確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向學生或監護人逐一發放《確認表》,并指導填寫。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校認定。對已經相關部門信息比對確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應認真審核學生申請材料,結合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核實的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認定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即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學校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確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并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或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愿放棄認定的學生,學校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除免學費、免費教科書項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機制第十六條 ?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定期研究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 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市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實施信息對接,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信息比對,為地方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核實認定工作提供支持。
各地以縣(市、區)為單位,推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通過信息平臺做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更新、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強化責任落實機制。各地建立市(州)、縣(市、區)、學校三級督導檢查機制,分級分部門建立主體責任清單。學校對班級認定情況進行審查,縣(市、區)對學校認定結果組織抽查,市(州)對縣(市、區)認定結果組織督導檢查,及時糾正認定中存在的偏差;對學生或監護人的承諾存在弄虛作假的,應取消認定資格,收回已資助資金,記入誠信檔案;對在資助對象認定工作中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和追責。
第十九條? 健全管理服務機制。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跨省跨地區就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學生資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權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學校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生資助的輿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修)定本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