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21MA495TK81P
地址:嘉魚縣高鐵嶺鎮石泉村五組
法定代表人:李平善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經我局執法人員2023年9月4日調查發現,你(單位)年產2萬噸氧化鈣生產線項目未按照環評要求在碎料機、篩分機上方設置集氣罩,未按照環評要求對產品倉庫進行密閉,于2022年2月22日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屬于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7項證據為憑:
1.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基本信息。
2.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善、現場負責人李榮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基本信息。
3.李平善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基本信息。
4.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環評批復、環保自主驗收監測報告表,證明該單位項目生產工藝、污染防治等基本信息。
5.2023年9月6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無人機勘察圖5張,證明該公司存在碎料機、篩分機上方未按照環評要求設置集氣罩,產品倉庫未按照環評要求密閉。
6.2023年9月6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被詢問人:李榮善 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證明該公司存在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
7.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實際人數為5人,證明該公司為微型企業。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咸環罰告〔2023〕5號)告知擬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貳拾萬元整(¥200000.00),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李榮善罰款伍萬元整(¥50000.00);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于2023年9月25日提出陳述申辯,提出上述違法事實不存在,請求撤銷對公司及李榮善的行政處罰的相關意見。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咸環聽告〔2023〕3號)告知你(單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單位)于2023年9月28日提出聽證申請。
我局于2023年10月13向你(單位)送達了《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咸環聽通〔2023〕2號),并于2023年10月25日組織了聽證會。李榮善代表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本人參加了聽證會,提出如下意見:1.不存在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公司的實際情況李榮善也不是很清楚,當時筆錄的內容不是李榮善真實意愿的表達。2.李榮善是受委托人,不是現場負責人,與公司無關,請求不對其個人進行處罰。調查人員意見為:1.證據調取程序合法,根據證據所載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無法證明其主張,不予采納。2.2023年9月6日執法人員對李榮善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時記載李榮善為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并沒有載明李榮善負責公司何種事務,針對李榮善是否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待進一步調查。聽證會最后結論:1.可以認定嘉魚嘉榮鑫高鈣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基本事實;2.對李榮善個人的行政處罰有待進一步查明事實,待查明事實后再另行進行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表5,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貳拾萬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