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寧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龜山路248號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正常生產,但是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行。我局委托湖北慧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單位)廢氣排放口進行了采樣檢測,湖北慧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慧測檢字【2023】第1115號)檢測結果顯示你(單位)排放的廢氣中氮氧化物含量為311mg/m3,超過《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排放限值100mg/m3,2.11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運維工程師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2. 2023年9月27日對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狀況和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動監控設施存在故障和異常情況;
3. 2023年9月27日對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現場勘驗圖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廠區布局及湖北慧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采樣點位;
4. 2023年9月27日對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據7張,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狀況及自動監控設施存在故障和異常情況;
5.2023年9月28日對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動監控設備運維工程師曾振球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動監控設施存在故障和異常情況;
6.2023年10月7日對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范洪建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工藝、污染治理及自動監控設施存在故障和異常情況;
7.2023年9月11日、14日、17日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報送《情況說明》共4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狀況及自動監控設備異常情況;
8.2023年8月26日、9月2日、10日、16日、23日,運維工程師對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做的《CEMS日常巡檢記錄表》共5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動監控設施存在故障和異常情況;
9.2023年9月16日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電子發票》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購自動監控設備零部件;
10.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2023年9月份月報表(小時值)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動監控設施存在故障和異常情況;
11.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份35t/h燃生物質鍋爐安全運行記錄表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份正常生產;
12.湖北慧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慧測檢字【2023】第1115號)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氣中氮氧化物含量超標;
1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湖北慧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慧測檢字【2023】第1115號)進行簽收;
14.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咸繳納社保人員數量及2022年客戶實際用汽匯總表各1份,證明湖北環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業類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處罰告知書》(咸環罰告〔2023〕2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五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以及書面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以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罰款。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 10001711379001000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