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咸寧高新區查處鄧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污染環境案
2023年6月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咸寧高新區宇安路北京嘉寓門窗有限公司內的一個加工點進行檢查,發現該加工點涉嫌土法提煉生產硫磺,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產品出料口不合格產品直接排入周邊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經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出料口不合格產品及廠房西側外水塘進行水樣檢測、對廠房東側和南側進行廢氣檢測、對廠房南側原料車間旁土壤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廠房西側外水塘的總磷和總鉻分別超標1.04和2.99倍;廠房南側原料車間旁土壤總鉻超標1.84倍;廠房東側的臭氧濃度、硫化氫和二氧化硫分別超標1.75、60.67、0.8倍;廠房南側的臭氧和氨濃度分別超標1.25、1.97倍。經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原材料及不合格產品進行危險廢物鑒定,檢測結果顯示“本次所有監測點位的固體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該加工點鄧某等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6月12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對該加工點土法提煉硫磺的原材料及不合格產品28.58噸扣押至湖北匯楚危險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危廢暫存間暫存,對涉嫌土法提煉硫磺的設施、設備就地查封;2023年8月29日,將鄧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移送咸寧市公安局。
案例2:咸寧市查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擾
自動監測設施案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企業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日常分析,發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從2023年6月19日19時起至6月20日8時止,出現規律性恒定不變的異常情況。2023年6月20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分析儀的采樣管并未正常從污水排放口抽取水樣,而是人為將該采樣管放入存有不明液體的玻璃量杯中,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而構成污染環境犯罪。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3年8月21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公司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移送咸寧市公安局。2023年9月4日,嘉魚縣公安局立案偵查。9月6日,嘉魚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湯某、謝某實施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3:赤壁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檢測方法檢測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2023年6月14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會同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對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對車牌號為湘FDC732(輕型廂式后驅柴油貨車)、湘F3SK28(輕型欄板后驅柴油貨車)車輛進行機動車尾氣檢測時,采用自由加速法進行檢測,并出具了車牌號湘FDC732(編號:421281442304031130150023)、湘F3SK28(編號:421281442304031559110039)合格“在用車檢驗報告”。《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要求,要嚴格實施《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和《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載減速法)》(GB3847-2018)等檢驗標準,除無法手動切換兩驅模式的全時及適時四驅車型,因適用特殊技術或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上線檢測的車型,以及執法檢查等特殊情況使用雙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標準使用簡易工況法、加載減速法。機動車車牌號湘FDC732、湘F3SK28均為輕型后驅柴油貨車,應采用加載減速法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該公司改變檢測方法檢測并出具虛假合格在用車檢驗報告。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7月12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8月25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00元。
案例4:赤壁市查處胡某在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從事游泳案
2023年 9 月 18 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執法人員對陸水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開展日常巡查,發現赤壁市居民胡某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從事游泳活動。胡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26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要求胡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50元。
案例5:赤壁市查處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
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案
2023年7月13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執法人員對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光學鏡片拋光工序車間工人清洗廢水(清洗手上的拋光粉的廢水)通過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污染物排放去向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7月20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8月9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6:崇陽縣對市民舉報某養殖場違法排放
畜禽養殖廢棄物案予以獎勵
2023年5月31日,接到群眾實名舉報“某農牧有限公司肆意亂排亂放牲豬糞水”,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現場核查,發現該養殖場于2023年5月30日將沼氣池內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至崇陽縣藍保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水稻基地樹林的水泥溝渠內。該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2023年6月6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向該養殖場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2023年7月31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45萬元。依據《咸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10月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獎勵舉報人1000元。
案例7:崇陽縣利用無人機查處某養殖場違法排放
畜禽養殖廢棄物案
2023年6月,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專項整治行動。2023年6月60日,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某養殖場進行巡查,發現該單位將集糞池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通過水泵、軟管排放至養殖區域南面100米山地。經現場核查、勘驗、調查詢問,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通過水泵、軟管排放的養殖廢棄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濃度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標準限值。該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2023年7月8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向該養殖場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限期治理,該單位立即停止了排污行為。2023年8月14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1萬元。
案例8:通城縣查處某垃圾滲濾液處理站運營公司
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5月26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城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企業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日常分析,發現通城縣某垃圾滲濾液處理站排放水污染物自動監控氨氮數據異常。經現場核查,該垃圾滲濾液處理站氨氮在線監控設備吸入泥沙導致設備運行不正常,運營公司未在24小時內向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報告,不正常運行超過48小時且未按要求采取人工采樣監測措施。該運營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7月25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城縣分局向該垃圾滲濾液處理站運營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8月17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9:咸寧市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標排放
重金屬污染物污染環境犯罪案
2023年7月24日至30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進行暗訪調查,發現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含礬固廢。經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排放廢水采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排放廢水含釩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3年8月21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將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污染環境犯罪案移送咸寧市公安局,同時抄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2023年9月6日,咸寧市公安局將案件交由通城縣公安局指定管轄,目前已立案偵查。
案例10:嘉魚縣查處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
“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案
2023年7月2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嘉魚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廢鋼尾料分揀生產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于2023年5月份開工建設,在未落實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情況下就已投入生產使用。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8月8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嘉魚縣分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9月6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21.05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