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號牌、臨時標識禁止上道路行駛;
2021年11月1日起,禁止駕駛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
不得雙手離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行。
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
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行駛。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年滿16周歲。
成年人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
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禁止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禁止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禁止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禁止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
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違反以下規定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禁止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禁止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
禁止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